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点评

  

  六、关于设立简易程序


  

  《决定》八十四条(修改后的《刑诉法》一百七十四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设立简易程序。修改后的《刑诉法》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项),“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点,就是要避免法官的先入为主。如《决定》六十五条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再移送全部案卷的规定,就是基于此。但设立简易程序却无异是进步中的一个倒退。因为,未经开庭审理,凭什么认定某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证据证明”,因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何况已有的证据也须经过庭审核实。


【作者简介】
谢毅超,单位为福建法学会。
【注释】蔡金芳、熊秋红、郑旭、王树平、锁正杰整理,陈光中审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若干建议》,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法学研究动态》1996年第10期第7、8页。该文中未指明所述《公安规定》、《检察规则》是原稿。但对照该文的发表时间和《公安规定》、《检察规则》的制定、施行时间,及《公安规定》、《检察规则》的正式公布文本,笔者断定该文所引应是原稿,因正式文本中无此内容。
【参考文献】{1}潘传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与思考[J].法制瞭望,1997(5-6).54-56。
{2}谢毅超.公正执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J].福建法学,1999,(1)。
{3}一正.一般公民的陪审团[A].西窗法雨[C].广州:花城出版社,1998, 97 - 98。
{4}张本勇.陪审制度不能废但必须改革[N].上海法制报,1999-09-08(3)。
{5}张品泽.陪审制度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43。
{6}石梅堂.人民陪审员制度应该废除[N].上海法制报,1999-09-08(3)。
{7}崔敏.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97’年会刑事诉讼法学研讨综述[J]法学研究动态,1997,(12):3、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