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点评

  

  四、对律师阅卷权的限制


  

  《决定》六十五条(修改后的《刑诉法》一百五十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间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仅限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是目前律师阅卷时所能看到的案件材料。


  

  修改前的《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需向法院移。送哪些材料未作明文规定,但其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院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才开庭。这一规定无异于表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应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法院。实践中也就是这样的。因此,《刑诉法》修改前律师到法院阅卷能看到全部案件材料。修改前的《刑诉法》二十九条只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未限制是到法院还是检察院阅卷。但基于检察院将案卷全部移送法院,惯例是律师只能到法院阅卷。《联合通知》第1点第一条则明确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修改后的《刑诉法》三十六条第二款虽只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从其后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的规定看,逻辑上显然表明律师只能在法院阅卷。而《联合规定》第十三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规定,则将这层意思明确化了。由于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只能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而律师又只能到法院阅卷,这样,《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被大大地削弱了,也使律师的辩护力度、辩护作用被大大地削弱。《决定》六十五条的修改原本是要防止法官审判时先入为主,结果却连带削弱了律师的阅卷权。对此,专家指出:“在采用起诉一本主义或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国家,法官不允许庭前阅卷,但辩护律师是允许的,而且辩护律师在法庭开庭审判之前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做法。”[1]基于审判方式已向控辩式转变,笔者赞成这一解决问题的出路:“应建立证据的庭前展示程序。控辩双方都应在开庭前将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展示给对方,以便控、辩双方能充分、有效地对抗。” {7}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