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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点评

  

  二、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限制


  

  除前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限制外,《决定》四十一条第二款(《刑诉法》九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公安规定》在第十二条重申了修改后的《刑诉法》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一条还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日期、地点,由公安机关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检察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也重申了修改后的《刑诉法》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则规定:“侦查期间,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日期、时间、地点和次数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予以确定”,比《公安规定》十一条还严厉;其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三十八条也规定:“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法院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时,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到场;要求通信的,交付的信件,人民法院可以审查。”上述规定、解释,显然存在诸多越权之处,因此,《联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第十二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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