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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点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点评


谢毅超


【摘要】《刑诉法》的修改,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革,由侧重于打击犯罪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并重,在国内外获得了广泛好评。但其中尚有粗糙之处和呈现倒退的规定。本文只就其中一些问题,以点评的方式略抒管见,以利于《刑诉法》的完善。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争议
【全文】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次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革,由侧重于打击犯罪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并重,在国内外获得了广泛的好评。


  

  《刑诉法》修改后,公安部于1996年12月20日印发了《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检察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法院解释》”)。由于上述规定、解释有一些超越权限、相互冲突之处,加上实际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作出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联合规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和上述有关规定、解释已经暴露出了一些缺陷,或引起了一些争论,这些缺陷以及实际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争议。本文无意、也无力对这些争议作全景式的、深入的分析,只就其中一些问题,以点评的方式略抒管见,以有益于《刑诉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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