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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研究

  

  首先是合议庭人员的性别结构问题。我国现行制度未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人员的性别结构问题。在实践中,有一部分法院注意到了性别搭配。但是也有很大一部分法院对此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合议庭人员性别单一化现象比较普遍。性别单一化问题又主要是全部由女性组成的合议庭较多。[6]尽管仅仅从性格特点上讲,女性可能比男性更适合少年审判工作。但是,从各方面综合考虑,与两性合理搭配的合议庭相比,单一性别组成的合议庭都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是性别单一化的合议庭无法实现两性性格互补,比较容易造成过于阳刚或过于阴柔的庭审氛围、庭审风格和思维方式。因此,在我国有必要对合议庭人员的性别构成问题制度化,原则上应当禁止适用性别单一的合议庭。当然,至于合议庭性别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少审工作与男女性格的特点,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可以考虑女性成员占相对多数。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人员结构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民族成分构成。原则上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兼顾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民族成分。客观条件不具备的,至少应当有一名合议庭组成人员与被告人属于同一民族。这样,在体现民族政策的同时,也有利于取得当事人对法庭的心理与情感认同,[7]便于法庭与被告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既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也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五)合理设定未成年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的知识条件


  

  如前所介绍,与成年人刑事审判组织组成人员相比,在国外担任青少年法官一般在知识结构上有一些特别要求,如除了具备必要的法学知识以外,还应当具备最低限度的社会学、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和行为科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如果从严格要求的角度来讲,我国目前有关制度对未成年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在专业知识上的要求是难以保障案件的处理质量。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少年审判组织组成人员的知识条件做出更明确、更科学的规定。笔者建议,合议庭的审判长、审判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具有法官资格;二、经过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8]对人民陪审员,则可以通过限定职业或工作经历的方式设定选任条件,一般情况,人民陪审员必须是从事或曾经从事过中小学教育满五年或者从事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研究工作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作者简介】
曾康,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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