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审判组织组成人员的多样化还有一个重要体现,即要求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民族状况考虑法庭组成人员的种族成分。如在美国,通常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完全由有色人种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白人少年刑事案件,同样也会尽量避免完全由白人法官组成法庭审理有色人种少年刑事案件。[2]
(四)少年审判组织构成人员专业化
构成人员的专业化是国际社会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的又一重要特点。专业化主要是指组成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在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能力以外,还应当具备青少年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在多个条文中对少年审判人员的专业化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认为,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是同组织专业化和主管当局的独立性同等重要” ,“是确保公正有效地执行少年司法的一个重要因素。”{1}对少年案件的审判人员在知识上的专业化要求,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明确规定。美国国家缓刑及假释协会制订的原则规定,少年法庭法官必须具有社会调查、儿童心理学、精神病学基础以及其他行为科学方面的实际知识。{6}在英国,法律规定,获选出任少年法庭主审法官的裁判官,必须在处理青少年案件方面具有“独特资格”。虽然大法官办公厅并没有甄选程序的指引,但规定少年法庭的裁判官须具备一些主要品质,如品德良好、有社会意识、成熟、判断力强、有承担、能体谅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等。{7}在新西兰,根据青少年家庭法的规定,少年法庭法官必须是曾经接受适当训练,具备少年审判所需经验、性格,以及对不同文化观点的了解和认同。新任少年法官还会获得提供关于少年审判的一般指导课程。当局亦设有导师计划,少年法庭法官在担任职位的初期,会有导师指导。此外,新西南司法研究学院每年均会为少年法庭法官开办特别课程。{7}在德国,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第35条、37条规定,担任少年法庭的少年法官和少年参审员的,应具有教育能力和对少年进行教育的经验。{5}在对少年审判组织构成人员专业化的要求上,我国港台地区与国际社会的情况类似。在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少年法院院长、庭长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长及法官、公设辅佐人,除须具有一般之资格外,应遴选具有少年保护之学识、经验及热忱者充之。”{8}在我国香港地区,虽然对少年法庭裁判官没有特殊的资格要求,但是在实践中,通常还是应当从那些在审理儿童案件中表现出熟练并有经验的裁判官中任命。{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