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年审判组织构成形式多样化
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实践情况来看,少年刑事审判组织构成形式的多样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构成人员讲,其可以由专业法官构成,也可以由专业法官与非专业法官共同构成;另一方面,从构成人数的规模来讲,可以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也可由一名法官组成独任庭。例如,在英国,青少年法庭的构成有三种形式:(1)由一名专业治安法官组成;(2)由一名专业治安法官与一名来自特别群体的非专业法官共同组成;(3)由一名专业治安法官与两名来自特别群体的非专业治安法官共同组成。{4}在德国,少年审判组织的构成形式更多,它有四种情况,包括:(1)由一名地方法官担任的少年法官;(2)一名少年法官为审判长与两名少年参审员组成的少年参审法庭(又称少年陪审法庭);(3)由3名少年法官和两名少年参审员组成的大少年法庭;(4)由审判长和两名少年参审员组成的小少年法庭。{5}其他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也与英国、德国类似。
(三)少年审判组织构成人员多样化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2.2条规定:“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组成应反映出触犯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的多样性成分。应努力确保少年司法机构中有合理的妇女和少数民族工作人员。”{1}该规定对少年审判组织构成人员的多样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少年审判组织构成人员多样化要求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政治、社会、性别、种族、宗教、文化或其他种类的歧视,尽可能保持少年司法的公正性。
少年审判组织组成人员多样化作为国际社会少年审判的一个共同特点,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审判组织的构成除了专业法官外,还应当有非专业法官担任。如在英国,治安法院青少年庭在审理案件时,如采用合议制一般需要有一名专业法官与两名来自特别群体的非专业治安法官共同组成法庭。在德国,少年参审庭审理案件时,须由一名少年法官与两名少年福利委员会推荐的参审员参与;少年法庭则需要由3名少年法官与2名两名少年福利委员会推荐的参审员组成。{5}强调少年审判组织应当有非专业法官的参与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吸收民众参与,加强社会对少年司法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弥补专业法官在有关青少年方面的知识上的不足,为适当处理青少年案件提供知识支持。
少年审判组织组成人员多样化的第二个表现,是对审判人员的性别有特别要求,主要是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法官。如在英国,法律要求治安法院青少年庭在审理案件时,两名非专业治安法官中一般应当包括一名男士与一名女士。{4}在德国,则要求少年参审庭或少年法庭的少年参审员应从男女分开登记的参审员候选名单中录用,且男女参审员人数应当相等。{1}少年审判组织组成人员性别多样化的目的,在于实现男女性格互补,防止单一性别的少年法庭可能作出的不恰当处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