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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研究

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研究


曾康


【摘要】少年刑事审判组织是在少年审判机构的基础上对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主体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微观化。国际社会少年刑事审判组织呈现出四个比较明显的共同特点,即设置专门化、构成形式多样化、组成人员多样化和专业化。与国际社会发达的少年审判组织制度相比,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组织在专门化程度、构成形式、独任庭适用案件范围、合议庭人员构成及知识条件等方面均需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少年;刑事审判;审判组织
【全文】
  

  一、国际社会少年刑事审判组织之共性


  

  从联合国有关少年司法文件与诸多国家和地区的少年立法及司法情况看,与少年刑事司法的特性相对应,相对于成人刑事审判组织而言,国际社会少年刑事审判组织表现出若干比较明显的共同特点。


  

  (一)少年审判组织设置专门化


  

  从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来看,少年审判组织的专门化特点是从美国开始的。1899年4月14日,美国伊利诺斯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juvenile court law),随着该法令的生效,芝加哥市库克郡(Cook County)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独立于成人审判机构的少年法院。该做法迅速为美国各州与世界各国效仿。至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少年审判机构,促成少年审判组织在世界范围走向专门化。少年审判组织的专门化得到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性法律文件的首肯与确认,如该《公约》第40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1}


  

  虽然从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美国芝加哥少年法庭创立的初衷来看,少年审判组织的专门化并非是基于“司法”的目的需要,而是出于“儿童福利与矫正”的考虑,其意图是将少年法院作为社会福利机构,使少年法院成为儿童的庇护所,{2}在后来的发展中,大多数国家基于“儿童福利目的”建立的少年司法机构经过调整,最终也大都定位于“准司法”机构的性质,{3}但是审判组织的专门化最终使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区分开来。少年审判组织的专门化,一方面在客观上将儿童或者说少年被告人从严厉的成人刑事司法制度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促进了专门的少年司法队伍的建设与少年司法理念的养成。因此,少年审判组织的专门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全面保护少年被告利益的基础性制度设计之一,对保护少年被告人的利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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