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讯计划只是冰山一角,如何当场陈词或发言会更加生动、直观。[155]当然,听讯计划与听讯实况虽然是重要的考察视阈,毕竟也不是全部。根据习惯,我们恐怕首先需要进行一番“规范”演绎与价值论辩,否则就会显得很不完整、很不专业、很不学术。作为博士论文,本文首先就来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简介】
宋健强,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际司法研究所所长、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客座研究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副教授、实践教学部主任、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分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会理事。
【注释】 本文的写作得到作者独立主持(也是唯一参加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资助(课题编号:08JA820008);本文还是作者独立主持(也是唯一参加人)的司法部(项目批准编号:07SFB5015)、中国法学会(课题编号:D08052)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项目编号:11534046)、作者主持的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2009年首届教师创新基金(“西语全真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则及其价值诉求”)等系列项目的核心成果之一。“国际 刑法哲学”、“国际刑事诉讼学”和“国际刑事法治”、“表面正义”、“三造诉讼”等都是作者的最新创造。 详细论证,请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人类和平与正义的真正希望”,载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516-549页;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和谐世界的底线保障”,载赵秉志:《和谐世界的刑事法治》(中国刑法学会2006年年会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116-124页;宋健强:《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6年12月版,第313页及其以下;宋健强:“和谐世界的‘国际刑事法治’——对国际 刑法的价值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2期;等等。 参见宋健强:“国际 刑法哲学:形态、命题与立场”,载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6-609页。 关于法院情势与案件中的“三造诉讼”,本文作者曾以“表面正义”的视角对2002年7月至2007年6月的详情做过首次专门评介,详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为‘表面正义’而战——兼论‘表面正义’概念和理念的引进与提倡”,载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602-615页;还曾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的视角对“检察官诉戴伊洛案”2002年7月至2007年12月的详情做过专门评介,既涉及了本案预审阶段,又涉及了本案审判准备阶段,详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开——‘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实证研究”, 载赵秉志:《刑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377-387页;当然,更为详尽和全面的前期(2002年7月至2007年)阶段性评介,还请参见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视野下的‘三造诉讼’——以国际刑事法院情势和案件为例”,载赵海峰:《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第2-3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294-353页,特别是: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8年3月版,各有关章节。为避免重复,此文不赘。本文将重点评介2008年1月至9月发生的最新进展和巨变。当然,为了保持具体诉争主题线索的相对完整性和连续性,本文可能还会回顾2007年末期的部分情况(有些文件样本法院也是跨年度公开的)。本文还将保留、补充和发展前期研究成果中的精华部分。 《英汉法律词典》编写组:《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302页。 ICC-01/04-01/06-1058, 6 December 2007. ICC-01/04-01/06-108-Corr, 19 May 2006. ICC-01/04-01/06-T-54, 2 October 2007. ICC-01/04-01/06-1058, 6 December 2007. ICC-01/04-01/06-T-54, 2 October 2007. “限制披露”,合计六款。 ICC-01/04-01/06-568, 13 October 2006. 查看英文原本或中文权威译本可登陆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 www.icc-cpi.int >。 “三造诉讼”、“三造对抗”、“第三造”、“四方三造”、“五方四造”等等都是作者的最新创造,未见类似说法。 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开——‘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实证研究”, 载赵秉志:《刑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368-408页。 The Prosecutor v. Mr Thomas Lubanga Dyilo, at , last visited on 2007-10-04. 图表人物图像为虚影。 图表人物图像为虚影。 Case The Prosecutor v. Thomas Lubanga Dyilo (ICC-01/04-01/06 ), available at ; Case The Prosecutor v. Germain Katanga and Mathieu Ngudjolo Chui (ICC-01/04-01/07), available at < http://www.icc-cpi.int/cases/RDC/c0107.html>. 两案涉及三名疑犯,都属民主刚果情势,也都是民主刚果政府先逮捕、后移交的。否则,ICC迄今为止将不会有疑犯到案,我们也就没有机会观察“确认起诉庭讯计划”和“庭讯实况”了。 See ICC-01/04-01/06-1401, 13-06-2008(文件长达44页);ICC-01/04-01/06-1418, 02-07-2008(文件长达17页)。 ICC-01/04-01/06-678, 08-11-2006(文件长达14页); ICC-01/04-01/07-547, 04-06-2008(文件长达11页); ICC-01/04-01/07-587, 13-06-2008(文件长达13页). 如此,举办“模拟大赛”就需特别注意各方发言序位。 三个主要判例是:1、审判一庭:ICC-01/04-01/06-1119, 18-01-2008(文件长达61页;其中,福尔福特和本尼托法官多数意见占48页,布莱特曼法官的独立和不同意见占13页)。2、上诉分庭:ICC-01/04-01/06-1432, 11-07-2008(文件长达44页;其中皮吉斯法官部分不同意见占8页;科斯法官也有部分不同意见,稍后另行公开)。3、预审一庭:ICC-01/04-01/07-474, 13-05-2008(文件长达62页)。特别是最后一个判例澄清并赋予被害人在非赔偿庭讯中的“获得真相权(victims’ right to the truth)”和“获得正义权(victims’ right to justice)”,并用“体系法”彻底否决了检察官(及或辩方附和的)的“决疑法”。当然,法官之间的争议也是巨大的。 ICC-01/04-01/06-T-30-EN, 09-11-2006, pp.75-102. ICC-01/04-01/06-T-47-EN, 28-11-2006, 11:30 a.m. to 12:49 a.m.(此阶段法庭笔录没有页码编号,只有时间序列) ICC-01/04-01/07-T-38-ENG CT2 WT, 27-06-2008, pp.42-66. ICC-01/04-01/07-T-49-ENG CT WT, 15-07-2008, pp.16-68. 究其原因,首先,各位代理人所代理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小组各不相同,被害人或被害人小组的特殊意愿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代理人重点表达的心声也就各异,这可能是本质原因之一。其次,尽管被害人或被害人小组之间可能存在共同利益,但也会存在特殊利益、甚至冲突利益。代理人的陈词差异巨大并且很少衔接,这可能是另一本质原因。又次,作为职业律师,“专长”或“擅长”具有共同性,加上又是在国际司法舞台一展雄姿,列位为了彰显各自的“精彩”和“层次”,难免经常发生话题重合或交叉(多是容易“发挥才智”的地方),显示出配合松懈或没有配合的特点。列位几乎都对“具体被害状况”惜墨如金、甚至只字不提,就是明证——没什么可“发挥”的。再次,被害详情结果类似但细节绝对不同,很难有“雷同似的”发挥。可惜目前不是“赔偿”诉讼,诉讼阶段所限,过分强调“细节”差异(尤其是特殊被害过程与特定损害结果)并不妥当。如此,陈词的“差异”基础就不复存在了,“雷同”或“交叉”反倒成了必然。最后,国际律师来源复杂、国籍各异、语言各异、业务繁忙、各有自信、各有想法、各有其主、来去自由、时间宝贵、来去匆匆、来往稀疏、交情甚薄,反复沟通、交流、讨论、协调看来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正因为如此,“明显的事前分工与当场承接,十分少见,也十分难得”。此外,法院、法庭或委托人只进行“个别考察”,因此整体陈词效果如何,与己无关。只要自己精彩就算搞定,别人不精彩反而会显得自己更精彩。因此,“模拟大赛”中的团队默契可能多半只是一种理想。 2007年8月16日至19日,美国麦克.阿瑟基金会、中国国际法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北京万寿庄宾馆举办了“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大赛”。作者作为参赛队领队、大赛评审法官和主要演讲人有幸目击了整个过程。 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页及其以下。 参见宋健强:“第13条第2款:《罗马规约》‘故意’有所不为?——苏丹达尔富尔情势的现场叙事”,“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实际运行”国际论坛中心发言,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举办,2007年2月2日至4日,北京友谊宾馆;讲稿全文另见宋健强:“苏丹诉案对《罗马规约》第13条(b)的整合解释”,载赵秉志:《刑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3-536页。 这完全是受“控方应当与被害方立场一致”的传统观念影响而导致的偏见。ICC的“活法”清楚地告诉我们:“行动中的”检察官始终是在千方百计地阻击被害人参加诉讼,并且消耗了惊人的司法资源。具体考证详见下文。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很特别。又根据该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也是“诉讼参与人”,这没有什么特别的。 这方面论著很多,无法详细引证。 参见谢里夫.巴西奥尼:《国际刑法导论》,赵秉志、王文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86页。 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2页及其以下。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44.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20. 参加李世光、刘大群、凌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566页(陈初晴执笔)。论者援引德国学者汉斯.约阿西姆.施耐德的话说:“如果不建立在刑事诉讼中反映出犯罪被害人的意志的制度,刑事诉讼便会游离于国民之外而失去信赖”;论者还援引陈光中教授和李亚军的话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国际刑事审判必须以和平的名义给被害人一个解释,使其能够在今天和昨天之间划出一条分界线从而走向明天。论者还指出:欧洲委员会为被害人的救济内容制定过详尽标准。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20.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31.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20.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23.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223-224. 扎帕拉博士解释说,法庭没有根据两个《程序与证据规则》第105-106条下达任何命令,就是进一步的证明。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220-221. 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226页。作者一共列举了9大方面。 See Overview, at < http: // www. un. org / law / icc / general / overview. htm >, last visited on 2004-12-25. 另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5-338页。 At < http: // www. ictr.org / English / geninfo / index. htm >, last visited on 2004-12-26. 另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242页。 At , last visited on 2006-04-29. 另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254页。 See 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Oxford press 2003, pp.90-92. See M.Cherif.Bassiouni,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Inc., 2003, pp.90-92. M.谢里夫.巴西奥尼:《国际刑法的渊源与内涵——理论体系》,王秀梅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0页。 See M.Cherif.Bassiouni,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Inc., 2003, pp. 103-105.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21.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24.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28. 准确地说,还应包括“预审分庭”和“预审法庭”。因为《罗马规约》第68条第三款所说“本法院”或“本院”(this Court)包括但不限于“审判分庭”(trial Chamber),还包括“预审分庭”(Pre-Trial Divisison)和“预审法庭”(Pre-Trial Chamber)。上下同,本文不再反复说明。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32. 这句话中段的原文是:“millions of children, women and men have been victims of unimaginable atrocities”,直译应当是:“无数儿童、妇女和男子成为难以想象的暴行的受害人”。 Please see William A. Schaba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171-173. Judge Philippe Kirsch, Address to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1 November 2007, p.2. ICC-01/04-01/06-T-47-EN, 28-11-2006. ICC-01/04-01/07-T-38-ENG CT2 WT, 27-06-2008. ICC-02/04-103, 20 August 2007. 参见龙宗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法学》2001年第4期。这是我国学界质疑声音的代表作。关于“有悖于法理”方面,论者认为:首先是“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检察官是刑事原告,并成为实际上的诉讼当事人(中、德除外)。被害人并非原告,也不是协助检查官起诉的共同原告,只是一种具有某种特殊性的诉讼参加人。这也是台湾学者李忠雄的立场。其次,“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系名不符实”。上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立法拒绝规定当事人的上诉权,是“自相矛盾”,用李忠雄的话说就是“一般立法例之特异现象”。再次,“诉讼角色冲突”损害诉讼公正。相当于“证人证言”的“被害人陈述”应当采客观公正立场,而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则具有攻击性立场,这种心理冲突有损诉讼法理和证据来源的客观性、可靠性。此外,被害人可能会在不同诉讼阶段多次作证,而此前可能已经聆听他人作证,违反证人不得旁听审判的原则,进一步损害其证词的客观性,而刑诉法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又次,可能导致“诉讼结构失衡和诉讼秩序的紊乱”。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与被告权利同等或对等,可以说“他是法庭上的第二控诉人”。在公诉人权力优势明显、被告人权利限制严格的情况下,设定“二对一”的诉讼模式,只会“造成诉讼结构进一步失衡”。此外,控辩裁互动的“三方组合”是诉讼结构的一般原理,多方对抗损害诉讼的有序性,导致秩序紊乱,法官难以把握庭审;还会增加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效率。“有什么必要在检察机关旁边再设一个诉讼当事人呢”?最后,这种“立法特例”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和发展趋向有别”。联合国文件为被害人设定的诉讼参与权利十分有限,而且还注意到与被告人权益平衡问题。因此,论者认为,“解决这些弊端的根本方法是进行制度性改革”。至于在修改法律之前如何妥善把握,论者主张:坚持“公诉主导原则”,被害人不应决定公诉内容或致力于维系公诉,只需关注维护个人利益即可;如此,法官可将被害人纳入控方体系,维系“二元对抗”格局与秩序。此外,还需尽量减少其他诉讼证据对被害人作证的影响,被害人不能旁听庭审调查活动(其代理律师除外),调查也已“一次完毕”为原则,并限制在人身、财产案件的自然人范围内为宜。当然,尽管法律本身没有规定被害人陈述须接受各方“询问”/“发问”(第155条只允许各方向被告发问),但是,最高法院《解释》第135条却已经作了(扩大)解释:“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而且法律本身也规定所有证据都必须接受质证(第42条),因此,“被害人陈述”也必须接受质证。论者的最后结论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可以享受“特殊的诉讼礼遇与诉讼关照”,但是,绝不应当是“当事人”。 参见龙宗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法学》2001年第4期。论者认为,两国被被害人诉讼制度最为接近,这就是在“公诉案件‘附带诉讼’”制度中,作为“原告”的被害人享有审判时的在场权、申请法官回避权、询问权、申请查证权、答辩权甚至上诉权。但是,两者存在重要区别,例如:只是用于部分特定案件(侵犯人身和部分侵财案件)、须经法院审查批准(还要听取控、辩意见)、只是附带诉讼原告人(不是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因此还享有上诉权)。此外,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容易控制法庭秩序,不会受“辅助性原告人”过多影响。因此,德国模式大体合理,与我国处理方式不同;另参见王若阳:“刑事被害人制度之比较”,《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2期。论者认为,在“被害人当事人化”的改革浪潮中,“被害人具有当事人地位”的国家,主要就是中国、前苏联和德国。前两国几乎相同,而德国的“附带诉讼”中,被害人(或死者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参加公诉,是作为“检察院辅助人”参加诉讼的,所要解决的也不是“民事赔偿问题”,因此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类似之处。 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五编、特别是第二章。 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苏方遒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特别是第三章、尤其是第53条。 参见谷青:“英国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概述”,《中国司法》2007年第1期。论者时为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官员。论者指出:“多数犯罪学家和被害人学家认为”,普通法系存在三大“被害人”缺憾:一是司法地位不特殊,需要被忽视;二是角色单一(提供证据、协助司法),参与具有表面性,缺乏实质性;三是刑事司法没有给予物资赔偿。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开始大幅度提高被害人刑事司法地位。在“对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特殊保护”方面,1996年《被害人宪章》、1998年《为正义发言》、1999年《青少年司法法案》、1999年《刑事案件证据法案》等新举措是:允许垂帘作证;声像作证;闭路电视作证;清理法庭走廊;录像质证;代理人与法庭和被告律师沟通。1972年《刑事司法法案》、1982年《刑事司法法案》、1988年《刑事司法法案》分别引入、强调赔偿令,并要求不予赔偿时法庭必须给予合理解释。1990年《被害人宪章》关注被害人获得司法信息权,特别是1996年《被害人宪章》,从警署到皇家检察院,推行“一站式服务”(one stop shop)和“被害人陈述”计划,后者允许被害人就保释、起诉、判决陈述意见,但是回避如何“影响”和“参考”问题。 1996年著名的俄克拉何马爆炸案就是典型例证。1990年出台的《被害人权利和赔偿法》本来已经赋予被害人参与庭审权利,但是,主审法官确认为,被害人不具备适用该法的诉讼地位(standing),还引用《联邦证规则》第615条裁定:凡是在量刑程序中提供“被害人影响陈述”的被害人不得参与庭审。上诉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复议请求。这就等于否定了1990年《被害人权利和赔偿法》的实际效力。国会于1997年3月匆忙通过《被害人权利解释法》,专门就这一问题予以澄清,规定联邦地区法院不得因为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做出影响陈述而剥夺其参与庭审的权利。克林顿总统签署法案后,被害人重新提出参诉要求。但是法官裁决:申请及其相关立法存在是否合宪问题,做出决定为时尚早,再次拒绝被害人申请,导致一些被害人最终被迫放弃参诉要求。参见秦策:“正当程序原则与被害人利益的权衡——美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变迁与启示”,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46页。 参见秦策:“正当程序原则与被害人利益的权衡——美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变迁与启示”,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秦策:“正当程序原则与被害人利益的权衡——美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变迁与启示”,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1-52页。论者(也是房保国先生的称谓)把被害人称为控辩审之后的“第四方”,把被害人参与诉讼成为“四方构造”。如此,原来就是“三方构造”。 参见秦策:“正当程序原则与被害人利益的权衡——美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变迁与启示”,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50页。法定“8项诉讼权利”如下:安全保障权(被害人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决定释放的裁量因素,而且是必要条件);获得通知权(合理、准确、及时地被通知任何公开程序、假释程序);参与诉讼权(不得隔离,除非存在“清晰而令人信服的证据”);听取意见权(涉及释放、认罪、量刑、假释等公开程序);与检察官进行合理商议权;获得完全及时赔偿权(不必考虑被告人经济情况,法官不再拥有自由裁量权);避免程序不合理延误权(防止二次被害);受到公平对待、尊重尊严和隐私权利(兜底条款)。 参见秦策:“正当程序原则与被害人利益的权衡——美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变迁与启示”,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参见秦策:“正当程序原则与被害人利益的权衡——美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变迁与启示”,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59页。与英国类似,美国提升被害人主体地位的法律改革运动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里根总统还把1982年4月19日开始的这一周指定为“刑事被害人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各州总共通过了1000多件涉及保护被害人的立法;1982年《被害人与证人保护法》是首部专项联邦权利保护立法,确定量刑影响陈述和获得赔偿权利;1984年国会出台《犯罪被害人法》,设立“犯罪被害人基金”和司法部犯罪被害人办公室;1990年出台《被害人权利和赔偿法》,设定政府机构尽最大努力地维权责任,同年的《控制犯罪法》具体规定被害人服务与援助事项;1994年《控制暴力犯罪和法律实施法》规定家庭暴力、性侵害、虐待儿童犯罪的强制赔偿义务;而1996年《被害人强制赔偿法》则继续扩大赔偿范围;2003年3月,约有33个州以不同形式修订宪法;2004年的《刑事被害人权利法》则达到顶峰。 《程序与证据规则》第90条第1款。 《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前段。 参见《程序与证据规则》第90条全部6款。 See ICC-01/04-01/07-T-49-ENG CT WT, 15-07-2008, pp.16-23. 第二次确认起诉庭讯基塔律师总结陈词。 See M.Cherif.Bassiouni,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Inc., 2003, p.106. ICC-01/04-01/07-474, 13-05-2008, p.26, para.58. 扎帕拉博士解释说,除了更具有国际化意味的国际审判外(可能包含国际政治考虑因素),事实是:国家并非情愿地允许被害人参加国际诉讼,因为人们总是认为,被害人可以在国内法庭诉请赔偿。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22. See Salvatore Zappala,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32. 准确地说,还应包括“预审分庭”和“预审法庭”。 这种担心已被证成。详见下文“诉讼详情”分析。 Please see William A. Schaba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75. 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8年3月版,各有关章节。 Situation in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 ( ICC-01/04 ), available at . Case The Prosecutor v. Thomas Lubanga Dyilo (ICC-01/04-01/06 ), available at . ICC-01/04-100-Conf-Exp-tEN, 17-01-2006. 文件长达43页。 ICC-01/04-01/06-925, 13-06-2007. 文件长达32页。科斯法官代表的多数意见(科斯、皮拉、克汝拉)占11页,皮基斯法官不同意见占12页,宋法官的不同意见占9页;不同意见同意结论,所以才可称为“一致裁决”,但不同意部分推理。 ICC-01/04-01/06-1211, 07-03-2008. 文件长达19页。 ICC-01/04-01/06-1004, 25-10-2007. ICC-01/04-01/06-T-69-ENGN ET WT, 10-01-2008. 法庭笔录长达64页。 ICC-01/04-01/06-T-69-ENGN ET WT, 10-01-2008, p.63, lines 9-14. ICC-01/04-01/06-T-69-ENGN ET WT, 10-01-2008, p.63, lines 15-20. ICC-01/04-01/06-1119, 18-01-2008. 文件长达61页。其中,福尔福特和本尼托法官多数意见占48页,布莱特曼法官的独立和不同意见占13页。 ICC-01/04-01/06-1125, 22-01-2008. ICC-01/04-01/06-1191, 26-02-2008. 文件长达32页。其中法官多数意见占22页,少数意见占10页。 ICC-01/04-01/06-1335, 16-05-2008. 文件长达22页。其中,法官多数意见占18页,法官(宋山雨)少数意见占4页。毫无疑问,这是法院最重要的判例之一,它设定了审判阶段被害人参与上诉的重要标准: ICC-01/04-01/06-1335-Anx, 20-05-2008. ICC-01/04-01/06-1347, 22-05-2008. 文件长达12页。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就中间上诉问题而做出的暂停诉讼裁决,可见问题的重要性和严重性。 ICC-01/04-01/06-1432, 11-07-2008. 文件长达44页;其中皮吉斯法官部分不同意见占8页;科斯法官也有部分不同意见,稍后另行公开。不论结论如何,法官都对诉讼背景、各方立场、法律规定、原审裁判、法院先例等进行全面归纳、分析,法官之间的博弈又是另一番景象。 Case The Prosecutor v. Germain Katanga and Mathieu Ngudjolo Chui (ICC-01/04-01/07), available at < http://www.icc-cpi.int/cases/RDC/c0107.html>>. ICC-01/04-01/07-474, 13-05-2008. 文件长达62页。这是法院有关“三造诉讼”最长的一份裁决,也是新的里程碑。 ICC-01/04-01/07-T-38-ENG CT2 WT, 27-06-2008, pp.53-62. ICC-01/04-01/07-474, 13-05-2008. ICC-01/04-01/07-481, 20-05-2008. 文件长达8页。 ICC-01/04-01/07-485, 20-05-2008. 文件长达8页。 ICC-01/04-01/07-486, 20-05-2008. ICC-01/04-01/07-505, 24-05-2008. ICC-01/04-01/07-506, 26-05-2008. ICC-01/04-01/07-508, 26-05-2008. ICC-01/04-01/07-499, 23-05-2008. 文件长达10页。 ICC-01/04-01/07-527, 29-05-2008;ICC-01/04-01/07-527-Corr, 29-05-2008. 两份文件都是9页,后者是订正本。 ICC-01/04-01/07-537, 30-05-2008. 文件长达13页。 ICC-01/04-01/07-595, 16-06-2008. ICC-01/04-01/07-547, 04-06-2008. 文件长达11页。 可见, ICC-01/04-01/07-587, 13-06-2008. 文件长达13页。 ICC-01/04-01/06-1401, 13-06-2008. 文件长达44页。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笔录文件长达34页。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p.12-15.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15, line 10. Fulford: “A degree of indulgence has been extended so far.”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p.15-19. ICC-01/04-01/06-T-91-ENG, 24-06-2008, pp.24-26. 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8年3月版,第41-58页等。 ICC-01/04-01/06-1417, 02-07-2008. 文件长达18页。 ICC-01/04-01/06-1418, 02-07-2008. 文件长达17页。 ICC-01/04-01/06-1435, 15-07-2008. ICC-01/04-01/06-1442, 18-07-2008. ICC-01/04-01/06-1452, 06-08-2008;ICC-01/04-01/06-1453, 06-08-2008. 裁决各为9页。 ICC-01/04-01/07-543, 02-06-2008. 文件长达15页。辩方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问题也是本案预审阶段的主要诉争之一。2008年6月2日,斯蒂讷法官就确认听讯时的可能的出罪证据或其他准备辩护的资料要求各方回应。裁决没有就控方的调查方法做出裁判,但是为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特提醒控方:1、一旦疑犯自愿到庭或被移交法庭,必须尽快鉴别出这类证据资料;2、加快内部程序进程,尽快取得提供者的解密同意。裁决:1、请控方和被害人代理人发表意见:一旦提供着不同意解密,为了确认起诉而向辩方提供控方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类似资料信息,是否能够捍卫辩方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2、请两被告辩护律师讨论上述问题并回应控方和被害人代理人意见。 检察官诉简·皮尔瑞·班巴·贡博案件于2008年5月才刚刚开始。贡博也是民主刚果人,只是跑到中非参与政治和军事斗争,最后落败,部下犯了一大串国际犯罪,作为军事指挥官,他“需要负责”。检察官提交《逮捕令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5月9日;5月23日,鉴于贡博可能逃逸,检察官紧急申请临时逮捕,同日听讯时再提供新证据,预审三庭遂于同日签发了《逮捕令》。次日,检察官申请解密《逮捕令》并获法庭批准。25日,比利时政府执行《逮捕令》。7月4日,法庭举行首次出庭聆讯,决定确认起诉之日为11月4日。 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8年3月版,“前言”第4页。 参见吴大华、王飞:“构建和谐社会之刑事处罚权正当化新思考——以量刑阶段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2008年3月版,第39-40页。 参见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为‘表面正义’而战——兼论‘表面正义’概念和理念的引进与提倡”, 载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578-618页。 * 节选择自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三造诉讼”整合研究》,北京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12-15页。 ICC-01/05-01/08-267-Anx, 21-11-2008. 目前这一原初计划内容已经从网站上删除。 ICC-01/05-01/08-267, 21-11-2008. ICC-01/05-01/08-267, 21-11-2008, pp. 4-5, para.7. ICC-01/05-01/08-336, 29-12-2008. ICC-01/05-01/08-320, 15-12-2008. 文件长达39页。 ICC-01/05-01/08-320, 15-12-2008, p. 31, para. 95. ICC-01/05-01/08-320, 15-12-2008, p. 33, para. 102. ICC-01/05-01/08-320, 15-12-2008, p. 35, para. 108. ICC-01/05-01/08-320, 15-12-2008, p. 36, para. 109. ICC-01/05-01/08-320, 15-12-2008, p. 36, para. 110. ICC-01/05-01/08-322, 16-12-2008. 文件长达8页。 ICC-01/05-01/08-349, 08-01-2009. 文件长达9页。 ICC-01/05-01/08-347, 07-01-2009. ICC-01/05-01/08-336-Anx, 29-12-2008. 如此,进行“模拟大赛”就需特别注意发言序位。 详见本文第三、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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