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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祛魅: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构论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有两种对立观点,一种是“分离论”,认为基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应当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有利于确立不同诉讼的证明规则,有利于推行对抗式庭审程序,有利于私权救济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克服以罚代刑现象,有利于法官走精英化道路,有利于民事法律特有规定的适用。{5}另一种是“附带论”,认为我国目前完全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尚不成熟,因为附带民事诉讼通过诉的合并审理,的确可以提高法院审判效率,而且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对于受害人而言,更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何况几十年来我国所积累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经验,也不容简单否定。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构设计


  

  在我国已经确立市场经济制度的条件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到底该如何构建我国刑事损害的民事赔偿问题,选择一种什么样的诉讼审理模式,是继续坚持附带式抑或另行采用平行式呢?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诸如集资、证券、网络等新型犯罪案件不断涌现,由于这些经济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独特性,继续信奉和坚守附带式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难以有效发挥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难以及时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难以体现两大实体法所蕴含的不同法治理念。但是断然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极不现实也不经济。本文主张走改良之路,即,我国应当继续坚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应我国的法治状况,对我国现行附带民事制度予以必要的改良,尽量缩小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将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限制在案情较为简单,当事人较为单纯,诉讼标的较小的范围之内,此外,通过法律授权于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以选择权,并通过立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加以必要限制,逐步减少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扩大对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民事诉讼的适用,以适应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满足法律适用统一性要求,体现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属性要求。这一目标可以通过对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良予以实现,这相对于大规模的制度创新更具有基础性、审慎性、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具体的改良思路为:


  

  第一,准确定位公正与效率的不同价值。“公正(justice,或称正义)是指在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平等、不偏不倚和合理。”“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保障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过程公正)和实体公正(结果公正)两大方面的内容。”[6]“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既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在经济领域,应当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在司法领域则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不能为了效率过分牺牲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是灵魂和生命线,司法离开公正就不成其为司法。同时不公正也不利于实现效率。”[7]陈光中先生的观点准确地阐明了效率与公正的基本关系,这正像罗尔斯所谓“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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