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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祛魅: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构论

反思与祛魅: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构论


郑天锋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有着明显的价值冲突。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构过程中,如何满足现代司法制度基本要求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与平衡,本文认为,从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长期实践看,在体现其注重司法效率、效益价值的同时,应当重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各自公正、正义价值的实现。基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公法属性,但本质上更多地体现为私法属性的特点,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要求,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应当在立法上尽量缩小可以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时,赋予诉讼当事人以选择权,通过鼓励刑事被害人提起独立民事诉讼,从而协调两大诉讼交叉适用上的关系,完善犯罪行为侵害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价值冲突与选择;理论重构
【全文】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其本质属性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由此可见: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属一种诉讼活动。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1]基于诉讼在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形成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在其中处于最重要地位,诉讼当事人双方则各自基于诉讼法所赋予的权利,在法院的主持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积极活动。可见,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内容构成的,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同时,这些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都由诉讼法所规定。基于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分。


  

  2.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诉讼。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


  

  3.民事诉讼是刑事附带诉讼中的核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一种民事诉讼,[2]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民事赔偿问题,这意味着附带民事诉讼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的规范、调整,在程序法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外,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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