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监禁刑的适用会大量增加。《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缓刑、假释、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和措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於缓刑的适用条件,《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符合缓刑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四项条件。二是明确规定对於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当宣告缓刑。三是根据预防犯罪的实际要求,增加法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附加禁止性判令的规定。四是对假释的适用条件作出了基本与缓刑相同的规定。五是完善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
3.监禁时间总量将保持稳定,但重刑犯的实际服刑时间有较大幅度增加,监狱对重刑犯的执行难度加大。非监禁刑适用的大幅度增加无疑会减少监禁刑的总量。但是,由於《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对这些犯罪的死刑的替代性刑罚可能都会变成无期徒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通过限制对死刑缓期执行犯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时间,增加了其实际服刑年限。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姦、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缓期执行期满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後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不能少於二十年。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後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由过去不少於十年提高到不少於十三年。
4.社区矫正制度将进一步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7.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0.7万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确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同时做出禁止令,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员。这些规定进一步增加了执行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性,丰富了社区矫正的内容,增强了社区矫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