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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郭建安


【关键词】刑事政策
【全文】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而且绝大多数朝代在「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的法统之下都强调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


  

  新中国建立之後,一直沿用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就形成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在重刑主义和过分强调严打的思想下,无论是广大公众还是司法机关都倾向於惩办。对於宽大,司法机关一般不太运用,甚至排斥运用。这种对刑事政策的误解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於经济社会生活有了新的发展,犯罪趋势和形态有了很大变化,因此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重新解读和修正。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由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执政党的重要政策正式出炉。


  

  宽严相济中的「宽」是指宽大、宽缓,主要表现为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轻刑化三个层面。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严格,即法律对於犯罪必须及时、准确地做出反应。严厉,即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的罪犯所规定和施加的刑事惩罚更加严厉,包括在立法上对犯罪行为规定更重的刑罚,在审判中对罪犯处以较重的刑罚,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限制适用减刑、假释等。通过对不同的违法犯罪实施「宽」、「严」不同的制裁,在宽与严之间把握好平衡点,实现两者之间的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


  

  自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时期就开始实施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代替,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时代背景。


  

  1.国际发展趋势的影响。「二战」之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实施了所谓「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即对严重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处以长刑、甚至不可假释和减刑的终身监禁;而对轻微犯罪则给予轻微处罚、尤其是非监禁处罚,社区矫正得到了广泛运用,恢复性司法也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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