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力度,也为了构建较为完善的刑事和解处理措施体系,本文特提出以下立法建言:
1.提升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法律地位。我国《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规定在第三章“刑罚”之“刑罚的种类”一节中。这种体系性安排虽然给予非刑罚处罚方法以一席之地,但没有突出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刑事责任实现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进而会影响到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可能性。为此,笔者建议对“非刑罚处罚方法”进行专章规定,使之与“刑罚”并驾齐驱,共同成为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
2.优化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主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刑罚处罚方法由人民法院依法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该规定使得非刑罚处罚方法具有明显的否定评价色彩,被告人成为单纯的教育、警戒对象,这就使得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和解功能几乎丧失殆尽,不利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社会关系的恢复。为此,笔者建议,刑法应规定“非刑罚处罚方法”既可由人民法院适用,也可以由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适用,其中后者为首选适用方式,前者为备选适用方式。
3.增设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种类。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具有明显的说教性、惩罚性,这与刑事和解处理措施的恢复效能形成鲜明对比。不仅如此,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尚不具备让犯罪人恢复健康社会角色的作用。为此,笔者建议,刑法应当将“社区服务”规定为重要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之一。一方面被告人可以社区服务所得的收入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被告人法律责任意识的重建、社会道德的重塑。
(二)刑事和解与刑罚裁量情节的完善
刑罚裁量情节是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据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在我国,刑罚裁量情节是一个多层面的复杂的体系。{6}其中,“命令性裁量情节和授权性裁量情节”、“法定裁量情节和酌定裁量情节”是该复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命令性裁量情节,俗称“应当型情节”,是指刑法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适用的情节,相关条文通常冠以“应当”二字以表示硬性规定,对于具有这类情节的犯罪人必须适用;所谓授权性裁量情节,俗称“可以型”情节,是指刑法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量刑时斟酌是否适用的情节,相关条文通常冠以“可以”二字表示柔性规定,含有既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的意思,对于具有这类情节的犯罪人是否适用,授权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法定裁量情节是刑法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裁量情节是刑法或者司法解释未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精神与有关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