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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刑事和解理论研究之反思

对我国当前刑事和解理论研究之反思


陆诗忠;高文静


【摘要】我国当前刑事和解理论研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反思。这主要体现在:如何看待我国刑事和解之实践效果;如何界定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如何辩证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如何对刑事和解予以必要的立法回应。
【关键词】刑事和解;基本内涵;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
【全文】
  

  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及其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得以传播并产生了多种实践模式。在全球法律文化加速交流和国内和谐社会构建的背景下,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探讨成为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但在笔者看来,现有的理论研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对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效果缺乏客观、公允的评价;二是对刑事和解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甚至是误区;三是对与刑事和解相匹配的刑法回应缺乏必要的探究。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反思性探讨,以期推动我国刑事和解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一、实践效果之理论评价问题


  

  在我国刑事和解的兴起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相关。因而,它被理论界赋予了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司法效率的双重历史使命。{1}115-117然而,我们冷静思考一下,当下的刑事和解果真能堪当此重任?理论界是否有言过其实之嫌?依笔者之见,当下之刑事和解注重被害人物质利益的保护,这虽然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的某些功效,但其于社会和谐的真正实现还远远不够,这根源于其不够健全的修复、和解功能。另一方面,当下之刑事和解注重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运用,这虽然有助于刑事司法效率的提高,但对于刑事司法效率的提高还有不少提升的空间。再者,配套机制的缺位也影响了刑事和解的实施效果。


  

  (一)修复功能之不足


  

  在刑事和解之司法实践中,基于司法效率的片面追求,司法机关往往以刑罚适用、犯罪损失无以补偿为交换筹码,强制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补偿,进行所谓的“和解”。然而,该种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并没有建立在双方真诚交流的基础之上,没有尊重被害人的个人意愿,缺乏被害人倾诉与双方沟通的机制,这就使得刑事和解蜕化为被告人摆脱刑事惩罚的有效路径,演变为被害人所被迫接受的东西。进一步考察,我们会发现司法实践中许多和解协议的达成甚至是在被害人与被告人没有会面的情况下达成的,特别是那些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只能通过司法机关、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其中不乏试图通过经济赔偿以逃避刑罚制裁的情况,从而给刑事和解蒙上了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并因此而受到社会公众的诟病。从理论上分析,公安司法机关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作出宽缓的和解处理,主要还应当基于被告人的真诚悔过和被害人的真心谅解,而不是仅仅因为经济赔偿,这正是刑事和解与“以钱赎刑”的本质区别。是故,当下的刑事和解所应具有的“和解”功能将大打折扣,双方的人际关系并未因此而得到多少改善与修复。


  

  另一方面,当下的刑事和解只是关注对被害人物质利益的保护,表现为让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犯罪损失进行物质补偿,不注重被告人真诚悔罪的考察。这样的刑事和解既无助于被告人对罪恶的醒悟与反思,也无助于被害人创伤心灵的抚慰。这就不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被告人既不会对被害人产生同情之心,被害人也不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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