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证明责任对于当事人的机能。证明责任对于当事人的机能表现为以下两个关系。1、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联。规范说很容易就从证明责任的原则推演出证明责任的分配法则。而将其称为证明责任法则本身就是证明责任机能之一。证明责任规范说将证明责任的分配系于证明责任规范,因而是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但,此处所解释和依据之“法”乃证明责任规范本身。相反,尽管持证明责任乃与证明相关之物者也认为证明责任分配乃法解释的问题,但证明责任的分配乃先于证明责任并为其他法律原理所支配。2、与当事人涉讼过程的关联。客观的证明责任意味着诉讼审理的终了阶段事实仍然存否不明之情形。但是,该责任于诉讼前就影响了当事人的行为。
市民一般会在交易时就考虑到旋即涉讼情形下的举证问题,而且还会及早准备以绝后患。当事人之间缔结的证明责任契约即是著例。诉讼中,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还是区别本证与反证、请求原因及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标准。当事人是否需要负担主张责任以及提供证据的责任,完全根据证明责任的归属来判断。证明责任不仅指导当事人如何进行攻击防御,还决定了法官对于诉讼中的管理和指挥。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对象,首先是负担主张责任以及提供证据责任的当事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明责任可以说是整个“诉讼过程的指挥棒”。即便对于判决之前的程序而言,证明责任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证明责任乃划分请求原因与抗辩的标准,厘定包括否认、自白抑或抗辩之间的界限。本证与反证之间的区别也全依仗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因此被誉为民事诉讼的脊梁毫不为过。反对说认为,证明责任规范说通过口头辩论终结时才发挥作用的证明责任掌控诉讼的全过程是毫无道理的。甚至将证明责任描述为民事诉讼的“尾骨”。行为责任说作为从规范说与证明责任规范说论争中重新反省证明责任论的尝试,将诉讼前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责任纳入考察的视野,企图将诉讼实施过程纳入证明责任的概念中。
三、要件事实论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基准的论争
证明责任乃一方当事人于法院无法确定事实存否时,因该事实对应的有利于己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所承受的不利益或风险负担。换句话说,由该当事人对该存否不明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此处所谓的“事实”,专指主要事实,亦即发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法律要件该当的具体的事实,又称要件事实。间接事实不在证明责任规制对象的范围内。[9]简而言之,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亦即由哪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事实存否不明时,法院即可判决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败诉。此外,证明责任的所在还指挥着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法官的诉讼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明责任的分配左右着诉讼审理的结果。如果以一定的请求为前提,则某事实对应的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早已预先有法律所分配。亦即,并非由双方当事人对于同一事实各自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亦非随着审理的推移,从一方当事人辗转另一方当事人。以实体法明文规定观之,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子绝无仅有。因此,作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基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