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进步”抑或“倒退”:美国民事起诉标准的最新实践及启示

  

  因此,合理起诉标准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正式适用应当通过修改《规则》的方式进行,在保持《规则》8 (a) (2)条仍是通知起诉标准的基础上,将9 (b)条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展,从目前的欺诈和过失扩展至复杂诉讼案件,并对复杂诉讼案件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六、可能的借鉴:美国合理起诉标准的出现对我国的启示


  

  合理起诉标准在美国的出现,是现代民事司法平衡追求公正和效率价值的产物,具有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性和制度价值选择的合理性,对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意义。


  

  (一)设定科学的起诉条件(标准),将诉讼要件从现行起诉条件中剥离出来


  

  美国民事起诉标准从通知起诉到合理起诉的转变,反映出其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正在从“宽松进入”朝向“实质审查”的方向发展。当然,笔者认为该严格转向应仅限于复杂民事案件中。关于法院对原告起诉是否需要审查的讨论在我国也很热烈,由此发展出两种关于原告起诉受理的理论,即“立案审查制”和“立案登记制”。前者是指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110条的规定,由法院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以决定是否立案,这里的法院审查既包括形式审查也包括实质审查。而对于后者则有两种不同解读:一是对原告起诉不设任何门槛,只要原告提起诉讼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即“纯粹的立案登记制”;[55]二是只要原告提交符合条件的起诉状,法院即予以登记,启动诉讼程序。多数主张“立案登记制”的学者持第二种观点。[56]笔者认为,我国当下的国情决定了尚不适宜实行“纯粹的立案登记制”,法院应对原告起诉进行必要审查,即设立适当门槛,规定科学的起诉要件,包括合法的起诉状和依法交纳诉讼费用等,即采取第二种解读下的“立案登记制”。该“立案登记制”本质上仍属审查制的范畴,只不过法院仅作形式审查而已,法院仅对纯化后的起诉条件(将诉讼要件从现行起诉条件中剥离出来)进行审查。如此一来,目前我国学界关于法院受理案件究采“立案审查制”还是“立案登记制”的争论意义便不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设定科学的民事诉讼起诉条件(标准)。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110条均是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具体内容有六项: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6.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的区分理论,[57]显而易见,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未将两者进行区分,而是混为一谈,使我国起诉条件表现出“高阶化”特征。多数学者认为这便是我国大量存在“起诉难”现象的根本症结之所在。笔者赞同该观点,主张为保护当事人诉权,应当区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从目前立法的六项起诉条件中将诉讼要件(1、2、4)剥离出来,保证原告起诉只要符合法定形式(提交合法的起诉状和缴纳诉讼费用)即可启动诉讼程序。至于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属于民事审判权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等诉讼要件,则需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作为法院审查和审理的对象。


  

  (二)原告起诉时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应当达到一定程度的具体化


  

  如前所述,科学的起诉条件之一便是原告起诉状要载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和第110条第2项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件要求原告在起诉时不仅需要提出诉讼请求,还应当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其中暗含的一层意思是原告提供的事实和理由能够合理推出其诉讼请求。这在本质上与美国Twombly案提出的合理起诉标准的精神相契合。此外,日本民事诉讼立法也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主张,以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达到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例如,日本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1款、第80条第1款、第81条首次明确强调当事人必须使其事实主张具体化,要求当事人于起诉状、答辩状及其他准备书状中就要证事实作“具体的”记载。[5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