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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抑或“倒退”:美国民事起诉标准的最新实践及启示

  

  “合理起诉标准”中的“合理性”不仅仅是一种可能性(possibility),但又不是效力特别强的盖然性(probability),是一种高于可能性却低于盖然性的中间状态,是一种仅仅要求原告提出理由让法院相信其主张具有价值、有必要进入证据发现程序的最低标准。[27]对于原告起诉主张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判断本质上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且是一个在特定案件背景下实现的任务,法官需要运用利益衡平的分析方法,借助自身的司法经验和生活常识为之。


  

  合理起诉标准的实质是将原告在后面简易判决或审判阶段的诉讼责任提前到了起诉阶段,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要求法院在原告起诉时必须审查其诉讼主张以确保其不是结论性的,且该主张所依赖的具体事实必须是必要和充分的。合理起诉标准表达出了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很多特征,强化了联邦法官在诉答阶段作为法院守门人的角色功能。关于法院的审查权,DouglasG.Smith教授认为是根据《规则》8 (a) (2)的“简短和平实起诉主张”的言词所推出的。[28]可见,合理起诉标准取代通知起诉标准,也意味着美国起诉程序功能的转化,在对被告进行公平告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阻止无价值诉讼进入法院的功能。


  

  (二)合理起诉标准产生的必然性


  

  1.合理起诉标准产生的历史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出现了一些大规模侵权和民权案件,原告往往通过集团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这使得联邦法院案件激增。在这些案件中,有些具有价值,有些则不具有。然而,按照1957年Conley案确立的通知起诉标准,所有案件几乎都能够启动诉讼并进入随后的证据发现程序,这必将造成证据发现范围的越来越大和诉讼成本的越来越高。于是,《规则》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缓解民事诉讼案件成本高昂的问题,如通过提高简易判决的标准、限制证据发现程序的范围和强制实行案件司法管理制度等,但成效不大。此时在美国,一种以“限制”或“效率”为特征的民事司法管理模式正在悄然形成。[29]面对当时诉讼案件臃肿的状况,一些下级法院意识到起诉程序是扼住原告进入诉讼的咽喉,于是在对Conley案“不需主张事实”表述的理解上出现了分歧,[30]有些法院开始在诉答阶段介入司法审查,通过对原告诉讼主张是否充分进行严格审查的做法来遏制不断增长的诉讼费用和证据发现程序的广泛适用。比如,康涅狄格州地区法院1968年通过Valley v.Maule案[31],最先在民权案件中适用更高的起诉标准;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被公认为是在民权案件中适用更高起诉标准的“先驱”,其通过1967年的Negrich v.Hohn、[32]1970年的Kauffman v.Moss[33]和1976年的Rotolo v.Borough of Charlero[34]案这三部曲,正式提出并阐明了更高起诉标准;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1985年Elliott v.Perez案、[35]1987年Palmer v.City of San Antonio案[36]和1993年Leatherman v.Tarrant案[37]中,均提高了起诉标准;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1984年Sutliff,Inc.v.Donovan Cos.[38]案中,采用更高起诉标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2002年Swierkiewicz v.Sorema N.A.案[39]中,也采用更高起诉标准。虽然2007年之前上述法院实施的在起诉阶段要求原告提供具体事实的做法均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40]但最高法院的这种责难行为却始终未曾彻底压制住下级法院对更高起诉标准的探寻。[41]有学者认为,Leatherman案敲响了通知起诉标准的丧钟,更高起诉标准的出现便是凤凰从该案灰烬中的重生。[42]


  

  此外,美国在某些领域中还通过成文法直接提高起诉标准,如1995年12月国会通过《私募证券诉讼改革法》(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该法为减少证券欺诈案件中集团诉讼的滥用,保护被告公司利益,[43]通过21D (b) (2)提高起诉标准,规定原告应当提供具体事实充分推出被告具有特定心理状态,即实行“过错充分推论”的起诉标准。1999年7月国会通过的《千禧虫法》(Y2K Act)为计算机公司和政府利益规定了更高起诉标准以防止原告滥诉。2000年《人身保护规则》(Habeas Corpus Rule) 2 (c)提出了更高起诉标准,要求原告必须明确诉讼主张的各项理由以及支持理由的具体事实,规定原告请求人身保护的具体事实必须指向一种“违宪的真实可能性”,提供的具体事实必须能够充分说明其主张具有价值,能够使其主张达到合理而非推测的程度。


  

  2.合理起诉标准产生的理论基础。英国学者Adrian A.S.Zuckerman教授在《危机中的司法:民事程序的比较维度》一文中提到民事司法正义的三维价值是真实、时间和成本。[44]时间和成本可归之于效率范畴,故Zuckerman教授的正义三维度可概括为公平和效率。合理起诉标准作为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其进行价值分析,也应由此入手。


  

  从历史角度看,起诉程序有三个层面的价值(有时这些价值相互之间是竞合的)。第一是通知(notice),即由原告就其起诉主张及主张存在的基础对被告进行公平告知。通知价值是通知起诉标准的灵魂,但在合理起诉标准下则越来越淡化。第二是效率(efficiency),合理起诉标准的一个突出特征便是注重效率,根据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有效的司法管理或司法参与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而合理起诉标准恰好是司法管理在起诉阶段的一种具体表现方式。第三是正义(justice),起诉程序中的正义包括结果正确和程序公正,前者是指准确得出原告起诉是否具有价值的结果判断,后者是指让原告尽可能接近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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