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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管制司法政策的历史发展和启示

  

  (二)平衡联邦与州利益的功能


  

  随着全国性市场规模的逐渐形成,联邦最高法院又适时地为联邦政府的商业管制权添砖加瓦。但无论经历哪个阶段的政策立场变迁,联邦最高法院捍卫宪法原则下二元制政体的政策立场并无丝毫改变。可以说,在联邦利益与州的经济利益冲突与博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每个时期都起到了外在的、介入式的司法平衡阀作用。


  

  (三)促进经济自由的功能


  

  通过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联邦最高法院成功地做到了对经济自由的保障和促进。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坚持对商业管制合法性的形式审查,避免商业管制权随意扩张,为经济自由提供司法救济。另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完全放弃对商业管制合理性的实质审查,避免商业管制权滥用,为经济自由提供司法保障。


  

  三、美国商业管制司法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司法政策功能延伸的必然性


  

  波斯纳认为“法律是功能性的”,[15]司法同样如此。左卫民教授在考察法院制度史的基础上提出,“一切法院制度皆具备之直接功能和延伸性功能。前者既解决纠纷,后者又包括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公共政策的制定功能。”[16]历史地考察法院的司法功能,从近代司法权获得独立地位开始,司法的延伸功能日益显现并不断加强。现实地考察当前各国司法政策功能,不论是英美法系的司法中心主义,还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中心主义,都把司法作为调控社会的一种重要手段。司法政策功能的延伸,已经成为司法权回应社会需求的必然结果。


  

  (二)司法政策功能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按照一般的分类,司法的延伸功能主要通过两种不同司法立场来表达,一种司法克制主义,另一种是司法能动主义。从美国商业管制司法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一直处于此消彼长或者交织纠缠状态,并以司法克制主义暂时占据上风。但司法克制并不意味着司法对政府干预的放任,而是强调司法对政府干预的尊重和支持。[17]


  

  四、我国司法政策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的思路


  

  (一)完善司法政策对宏观调控合法性的确认功能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切社会行为,尤其是国家行为在实践中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要求。如同其它国家权力一样,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也存在合法性问题。让·马克·夸克认为:“合法性这一观念首先并且特别地涉及到统治权利。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18]张守文教授在谈到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时指出:“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包括其在法律、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性。其中法律上的合法性是最直接、最受关注的。”[19]国务院2010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20]而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尽管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以国家干预为一般形式的经济法得到了充分发展,但立法滞后的现象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因而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随着国家应对金融危机各项政策的出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尽管上述司法政策对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提供合法性支持的功能仍未充分到位,但其倾向和趋势已经显露。而在立法更加相对滞后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势必更加需要倚赖司法政策的功能延伸,为国家经济战略提供司法支持,为国家经济政策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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