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商业管制司法政策的历史发展和启示

  

  (四)“塔夫塔法院”的扩展解释司法政策。1922年的斯塔福德诉沃利斯案,[7]首席大法官塔夫塔指出,“牲口从一州运出,在另一州销售而终止运输,……如果这是一个典型的、经常重复发生的过程,那么这种流动就是州际商业的流动。”[8]这就是所谓的“商业流(Current of Commerce)”理论。据此理论,联邦政府可以管制任何即使因间接影响而可以被考虑为州际贸易的商业。


  

  (五)前“休斯法院”的拒绝合作司法政策。罗斯福“新政”的早期,联邦最高法院坚决遏制联邦政府商业管制权的扩张。在1936年的卡特诉卡特煤业公司案[9]中,萨瑟兰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就坚决宣称,“对于一个符合宪法的目的,许多道路都是畅通的;但是对于一个不符合宪法的目的,所有的道路都是关闭的。”[10]


  

  (六)后“休斯法院”的妥协合作司法政策。1937年3月29日的西海岸旅馆诉帕里什案,[11]联邦最高法院转变了此前否定国会有权确定工资标准的政策立场。在此后的一系列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先后赋予联邦理论管制商业的最大权力,包括矿山、磨坊、加工厂等此前认为属于地方性商业而不受联邦管制的活动,甚至允许联邦政府广泛介入社会保险领域的公共福利支出领域。[12]


  

  (七)当代以来的克制主义司法政策。1937年的司法政策立场大转变后,联邦最高法院在商业管制领域的司法政策退回到一种相当缓和的立场。社会现状也表明,“合宪性的标准也不是(法官)所相信的符合公意的法律”,[13]“就支撑一项管制性立法之经济理论的正确性做出判断不是法院的事情。”[14]当然,联邦最高法院也并非全然忽略政府干预经济领域,只是不再对经济决策施加巨大影响而已。随着经济分析越来越成为诉讼案件的核心,诉讼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在政府干预经济方面更多的是呈现被动特质,采取回避(moot)和自我约束的立场。


  

  二、美国商业管制司法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功能


  

  (一)扩展宏观调控权的功能


  

  “马歇尔法院”对“商业管制权”的诠释,使美国宪法中的“商业条款”成为联邦政府管制经济的重要工具,这对于当时发展中的美国是极为需要的。而当商业显现新的社会特征需要司法政策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更大支持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再次发挥功能作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