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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管制司法政策的历史发展和启示

美国商业管制司法政策的历史发展和启示


张尚谦


【摘要】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中期这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政府商业管制权的司法政策立场不断发展变化。循着商业管制司法政策的发展历程,国家干预经济的宪法正当性得到证明,司法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功能也得到展现。这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如何完善司法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功能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商业;管制;司法政策;宏观调控
【全文】
  

  一、美国商业管制司法政策的发展


  

  (一)“马歇尔法院”的国家主义司法政策。对宪法中“商业条款”的解释,发生在1824年的“吉布森诉奥格登”案。[1]在该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联邦政府的商业管制权作出宣示:第一,商业管制权属于联邦政府权力;第二,只有完全属于一个州内部而不涉及其他州的商业才被排除在商业管制之外;[2]其三,商业管制权“可以最大限度地行使,除了宪法规定的以外,它不承认任何限制。”[3]


  

  (二)“坦尼法院”的平衡统一司法政策。直到1852年的库利案,[4]“坦尼法院”才确立了解决商业管制权属的折中方案。柯蒂斯大法官指出,是否需要纳入联邦政府商业管制范围,取决于受管制的对象是否迫切需要由全国统一的制度加以调整,也即通常所说的“库利原则”。这意味着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不再把商业管制权所涉及的联邦和州利益视为不可分割,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平衡统一性和多样化的价值冲突,使法院能在力求防止各州的保护主义和商业歧视的同时,兼顾各州自行处理地方事务的需要。[5]


  

  (三)“怀特法院”的严格解释司法政策。从20世纪初到20年代,美国兴起了全国性的社会性立法运动。但对于联邦最高法院而言,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思潮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在1918年的哈默诉达根哈特案,[6]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国会制订《联邦童工法》的意图在于打击雇佣童工的制造业,而不是管制州际商业,因而该法超越国会商业管制权而违宪。这一时期的司法政策表明,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政府变相扩大商业管制权的倾向并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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