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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因此,笔者建议,将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订时应当肯定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条文应明确规定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同时,做好配套条文的准备工作,如规定由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者及时转交全部证明材料等协助义务,以及要把保险公司的对第三者的抗辩内容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的内容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顺利实现。


  

  实践中有些法院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偿损失,其主要依据是保险法五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付。继保险法之后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规定也可推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付的结论。该法从立法角度对保险法五十条有关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规定进行了法律解释,将保险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以方便操作。必须指出,目前我国尚未在立法上统一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中国保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的起草和研究论证工作”,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正式统一的规定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保险公司应当依照该通知精神,直接向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过渡时期过去之后,2006年7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该条例对是否承认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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