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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浅谈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以民事主体理论为视角

王涛


【摘要】对于合伙的法律性质,民法学界一直有争议,本文首先分析了民事主体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接着分析了合伙的特征,认为,应该修改民事主体二元理论,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关键词】合伙;民事主体;二元结构 
【全文】
  

  合伙作为一种共同经营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因此明确合伙的法律地位,对于维护合伙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必要的管理,促进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在对合伙的法律地位的表述上却存在矛盾。《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显然,《民法通则》采用了二元结构的民事主体架构体系,虽然在公民一章中还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但这些并没有破坏二元的民事主体架构。《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增加了“其他组织”的规定,而按照民法通则的推理,这个“其他组织”应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另外,《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这两条规定可以知道,“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条明确规定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类型,但并没有明确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为何。法律对合伙企业地位的模糊甚至是矛盾规定,不利于对合伙的企业的规制和合伙企业利益的保护。要明确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需要先弄清楚民事主体的标准以及合伙企业的特征,以考察合伙企业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所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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