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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分立与融合的经济学重述

公、私法分立与融合的经济学重述


邱成梁


【关键词】公、私法;分立;融合
【全文】
  

  公法与私法的问题,在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恐怕都难以回避。公、私法分立与融合都涉及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在诸多划分标准中,尤以利益与方法为代表。其中,利益是目的、方法是手段。


  

  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明确提出了公私法的划分,并阐述了以不同利益为根据划分公法、私法,即后来的“利益说”。“利益说”实际上是根据法的目的去区别公法和私法的思想,以公益为目的的法是公法,以私益为目的的法是私法。时至今日,坚持利益说的学者仍未根本上超越上述的实质内涵,以致利益说受到诸多批评与诟病。当然,这源于利益说在本质上便存在诸多缺陷。第一,在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益往往交织在一起,没有明确的界限,如此,作为标准的明确性便大打折扣;第二,意思与利益是法的两种本质的要素,不同利益保护作为法之目的,公益与私益划分割裂其统一性,有违于法之目的。但整体而言,利益说仍具有合理性。“利益说”的提出,实质上反应了资源配置的经济性,展现了早期法学思想内涵的经济本质。


  

  公私法的分立并非仅仅是一种主观认识,而是对制定法的客观反应。法的制定与实施必须配置相应的资源,才能够有力地保护法益,而资源在一定条件下是有限的,亦即是稀缺的。这便决定了不同法益的保护具有不同的顺位性,每一类法在制定时在立法设计时势必会选择某一法益作为优先保护的目标,并尽量在实施过程中分别配置相应的资源,以保证法益保护的有效性。


  

  在国家利益、个体利益二元假设成立的前提下,存在两种本位与法益的选择,同时也以此为根据对法域二元划分。法的首要法益目标为国家利益时,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体的关系,为公法;法的首要法益目标为个体利益时,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体与个体的关系,为私法。为有效解释划分,笔者认为可借助椭圆原理。假设法对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保护力度之和为一定值N。力度的衡量具体形式可借助权利与义务、成本与收益理论。如图1所示,A代表国家利益,B代表个体利益,椭圆上任意一点到两点的距离之和为一定值,任意点到A、B距离实际反应保护力度的强弱。则定位于纵轴左边的法为公法,定位于纵轴右边的法为私法,由此便形成公私二元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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