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公布的文件,香港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9年1月22日在香港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并在该协定中对国际运输所得作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所以,香港航空公司在俄罗斯进行国际运输所得应当按照该协定处理。
当香港公司在俄罗斯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经营活动或者取得所得时,由于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7条第3项(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在计算常设机构利润时,总公司为常设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得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这是俄罗斯税务部门在2007年7月30日针对台湾公司情况作出的解释,笔者认为,类似情况同样适用于香港公司。
一般来讲,俄罗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但又对某些特定所得单独规定税率,如果外国组织在俄罗斯取得的所得(非通过常设机构)税率为20%,股息所得税率为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规定,如果是中国公司从俄罗斯取得股息所得,则在俄罗斯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10%,但因为该协定不适用于香港公司,所以股息所得只能按照15%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2006年11月9日,中国和俄罗斯政府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俄投资保护协定》),以取代中国和前苏联在1990年7月2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与《中俄投资保护协定》签订的同时,中俄政府还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明确规定除非缔约双方另行商定,本协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尽管该排除适用规定的表述不是非常清晰,但笔者理解为香港公司不能依据该协定主张投资保护。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由于其签署以及生效均在香港回归中国之前,所以,依然不能适用于香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