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理由,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并不是中国税收法律适用之地区,相应地,对于在这些地区注册之公司在俄罗斯非通过常设机构进行活动而取得的收入,《中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不适用。这一立场,在俄罗斯财政部2008年10月8日和2006年5月12日的答复中同样如此。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309条和310条之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避免双重征税等国际条约的规定,则外国公司在俄罗斯进行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视为在俄罗斯取得的所得,应当在俄罗斯纳税,并由俄罗斯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对于这一问题,俄罗斯联邦税费局莫斯科分局在2008年9月9日的答复中指出:
在2003年10月15日之前,在世界各国编码中,“香港”是独立标注的,并没有注明“中国特别行政区”。 根据俄罗斯联邦财政部2006年11月13日的第N 26-3-05/8859号答复,《中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俄罗斯联邦是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即在世界各国编码通过之前,而在世界各国编码中中国与香港被视为独立的国度(страна)。
苏联与英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是否适用于香港公司
鉴于英国签署的某些国际条约继续适用于香港,而俄罗斯又继承了苏联的全部国际条约,所以,有人在1996年提出询问,苏联与英国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Конвенцией между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ми СССР и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м Соединенного Королевства Великобритании и Северной Ирландии об устранении двойного налогообложения в отношении налогов на доходы и прирост стоимости имущества от 31.07.85)是否适用于香港公司。
俄罗斯财政部在1996年5月7日答复认为,香港和维尔京群岛不在条约规定的“联合王国”概念之内。同时称,已经向英国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1996年1月11日,俄罗斯财政部税务改革司发函称,已经收到英国主管部门的确认,香港和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地区不在“联合王国”概念之内,即该条约对香港公司亦不能适用。
不能适用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后果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不适用于香港公司,当香港有来源于俄罗斯的所得时,就必需在俄罗斯纳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309条第1款详细列举了视为外国公司在俄罗斯境内取得并需要在俄罗斯纳税的所得项目,其中包括股息、利息所得、特许使用权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不动产处置所得、财产(包括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集装箱)租赁所得、国际运输所得、因俄罗斯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取得的违约金和罚款所得以及其他类似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