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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关于外国公司利润税的规定

  

  ――外国公司拥有、使用和处分外国公司常设机构财产的收入;


  

  ――外国公司取得的属于其常设机构的股息和红利所得。


  

  在认定收入属于常设机构所得时,按照俄罗斯税务部门的解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只有在由于使用常设机构资产或者因常设机构活动而取得收入时,收入方为属于常设机构;


  

  ――在进行与常设机构活动有关的支付时,不论是否通过外国公司的哪一个账户(俄罗斯境内或者境外的),对于确认常设机构的收入均没有意义;


  

  ――对于无法直接归于常设机构的收入,要根据外国公司总公司规定的份额和规则归为常设机构所得;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309条第1款规定的销售外收入,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出租收入均全额为常设机构所得。


  

  对于上述所称收入,必需是属于常设机构所得的收入,而不是外国公司所得的全部收入。


  

  当外国公司为第三方公司利益在俄罗斯进行准备性或者辅助性活动,并构成常设机构时,如果这些活动是无偿的,则外国公司常设机构相关活动支出费用的20%视为该公司的应税所得。


  

  但外国公司在俄罗斯设立两处以上分支机构时,则每个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应当单独计算。在特定条件之下,经过联邦税费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由一个分支机构对所有的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进行汇总计算。


  

  对于可以扣除的支出,必需是外国公司与常设机构直接相关部分的支出方可扣除,基本与其他俄罗斯公司的标准一致,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俄罗斯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在计算常设机构应税所得时,一般允许扣除总公司为各个分支机构而发生的一般管理和行政费用,不论这些费用的发生地,但是扣除比例必需根据总公司事先制定的分配方式进行。中国和俄罗斯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亦有此项规定。


  

  但是,对于允许扣除的总公司费用,由于相关国际条约和俄罗斯国内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支出是因为常设机构而发生的,是否属于一般管理和行政费用,以及如何确认做些费用的存在,在税务机构和纳税人之间还存在巨大的争议。根据俄罗斯目前的税收实践,在解决前述问题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支出的合理性、支出与外国公司在俄罗斯活动的相关性和支出与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取得特定收入的因果关系。至于如何证明这些支出的真实存在、这些支出有没有已经在总公司或者其他常设机构列支,一般要通过这些支出的原始财务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总公司的证明,甚至需要总公司所在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证明来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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