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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关于外国公司利润税的规定

  

  构成常设机构的一般认定原则(通过自身分支机构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认定外国公司在俄罗斯的活动构成了常设机构,该公司就负有在俄罗斯纳税的义务,反之则没有。


  

  根据俄罗斯法律,对于外国公司在俄罗斯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分支机构,判定其是否构成在俄罗斯的常设机构,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判定:


  

  1、活动的经常性;


  

  2、活动的经营性;


  

  3、活动的固定性。


  

  同时,《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3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外国公司在俄罗斯通过分公司、代表处等任何分支机构或者任何作业场所,如果其活动符合上述原则并与下列事项有关,则该外国公司的活动视为在俄罗斯构成了常设机构:


  

  ――使用地下矿产资源和/或者运用其他自然资源;


  

  ――进行合同规定的建筑工作和设备(包括自动游戏机)的安装、组装、调试、运行维护工作;


  

  ――从位于俄罗斯境内的属于外国所有或者外国公司租赁的仓库销售商品;


  

  ――进行其他工作、提供服务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306条第4款规定的活动除外)。


  

  如果单纯从上述规定的字面来理解,几乎所有外国公司在俄罗斯的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所以,在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还需要引用《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306条第4款(不构成常设机构的特殊情况)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几种特殊情况


  

  准备性和辅助性机构不构成常设机构(《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306条第4款)


  

  在以下情况之下,即使外国公司在俄罗斯设有分支机构或者经营场所,但如果其活动仅为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时,则依然并不构成常设机构:


  

  1、设施的使用仅限于在交货开始之前的存储、陈列和交付该外国公司商品之目的;


  

  2、仅为存储、陈列和交付该外国公司商品之目的而在交付之前进行的保持库存;


  

  3、已经废止;


  

  4、专为外国公司采购货物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5、所设固定营业场所仅仅用于采集、加工、和传播信息,以及进行财务统计、市场调研和外国公司所售商品的广告发布和市场研究之目的,如果这些活动并非该外国公司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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