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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关于《海牙送达公约》的声明

俄罗斯联邦关于《海牙送达公约》的声明


周广俊


【关键词】海牙送达公约
【全文】
  

  根据1965年11月15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1条之规定,俄罗斯联邦向荷兰外交部通知如下:


  

  1.根据《公约》第9条之规定,指定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为《公约》第2条之目的的俄罗斯联邦中央机关,并为接受领事途径转递文件的主管机关。


  

  地址: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юсти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ул. Воронцово поле, 4а


  

  г. Москва


  

  109830, ГСП, Ж-28


  

  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


  

  Телефон: (7095)200-15-79, (7095)209-61-79


  

  2.根据俄罗斯法律,以下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作为主管机关根据《公约》第3条之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联邦法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组成普通管辖联邦法院体系的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联邦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区法院,军事法院和特别法院;组成联邦仲裁法院体系的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联邦大区仲裁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复审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法院和和解法官;


  

  -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机关;


  

  -户籍登记机关;


  

  -公证员和其他有权进行公证活动的官方人员;


  

  -监护和保护机关;


  

  -律师。


  

  3. 根据《公约》第5条第3款之规定,用于在俄罗斯联邦领域内送达的文件只有在其以俄文写成或者附有俄文译文时方才被接受。请求书和文件送达证明书的范本格式以及应当送达文件主要内容的格式(附有标准条款的俄文译文)见附件。前述范本格式非常必要以俄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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