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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交货共同条件》在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适用

  

  六、2006年7月5日的第135/2005号裁决


  

  案情:


  

  俄罗斯公司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提出仲裁,要求中国公司赔偿供货货款和使用他人资金的利息损失。根据仲裁申请书,双方于2003年8月29日签订合同,根据该合同向被申请人地址发运了××美元的货物。


  

  根据合同6.3条的规定,随货文件上关于货物跨越中俄边境的戳记日期为交货日期。


  

  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如下: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以银行汇款预付××美元;


  

  ――其余款项××美元在交货之日起80日内支付。


  

  仲裁申请人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有货物报关单和随货文件对此予以证明。


  

  2003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仅仅支付了预付款××美元。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货物的剩余货款数额为××美元,被申请人认可欠款并承诺在2004年8月之前偿还,在2004年5月31日的双方会谈纪要中也是如此认可和承诺的。


  

  根据《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第55条第1款,因逾期付款被申请人应当向仲裁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金额6%的年利息,根据仲裁申请人的计算,截至2005年11月1日为××美元。


  

  在合同第10条,双方约定争议提交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解决。


  

  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仲裁申请人向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美元、利息××美元。


  

  2006年11月16日,国际商事仲裁院秘书处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申请书、《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建议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告知其选定的仲裁员姓名和备选仲裁员姓名,并在45日内提交对仲裁的答辩。但是,国际商事仲裁院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信函。被申请人于2006年1月25日收到前述仲裁文件,对此在案有邮政部门的通知单证明。


  

  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组庭成立。


  

  仲裁庭组庭后,案件的开庭日期指定为2006年6月7日,对此向双方发送了开庭通知书。向仲裁申请人送达开庭通知书的日期为2006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日期为2006年4月20日。


  

  在2006年6月7日的开庭中,被申请人代理人缺席,对于缺席的原因国际商事仲裁院没有任何信息。仲裁申请人申请国际商事仲裁院在被申请人代理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而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将案件逾期审理的申请,因此,根据《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8条,国际商事仲裁院同意了仲裁申请人的申请。


  

  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院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


  

  1、关于国际商事仲裁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庭认定如下:


  

  合同第10条规定,“因本合同产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包括与合同履行、违约、终止或者无效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者主张,应当提交俄罗斯联邦工商所国际商事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解决”。


  

  同时,仲裁庭强调了《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第52条规定的争议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仲裁解决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附件1的第4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院为1932组建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的法律承继者,并且还有权根据当事人关于将争议提交苏联工商所仲裁庭的协议对这些争议予以解决。


  

  《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的上述规定对于备案而言应当是不能适用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10条中事实上落实了俄罗斯联邦工商所和中国国际商会在1996年7月15日《国际商事仲裁合作协议》中达成的共识,该协议规定了争议应当仲裁解决,但是被告就原告,在原告住所地仲裁机构解决(具体规定不再赘述,请参见该协议原文),与《中苏交货共同提交》的相关规定恰好相反。


  

  考虑到上述理由,以及仲裁申请人向国际商事仲裁院提出仲裁而被申请人对此没有予以反对的事实,根据《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条第2和第3款之规定,仲裁庭认为国际商事仲裁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笔者意见:仲裁庭关于国际商事仲裁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认定是准确的,但其引用的依据并不恰当,原因在于仲裁庭也没有对《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的前言部分予以注意,其已经明确规定,《中苏交货共同条件》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时方才适用,而当事人也有权排除《中苏交货共同条件》或者其中某一条款的适用,《中苏交货共同条件》,包括其中的第52条,并不是强制适用的。所以,当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时,《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第52条就已经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而强制适用,该案的管辖权仅仅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规定没有关系。


  

  3、在审议法律适用问题时,仲裁庭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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