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150条第1款第7项,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与上述优惠措施相关的法律文件还有1993年5月21日的《俄罗斯联邦关税法》第34和37条。
三、享受关税优惠的主要条件
根据883号政府令的有关规定,进口商品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按照外商实物出资享受关税优惠:
1、必须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不不低于10%)注册资本的出资,而且是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根据俄罗斯民法典,只有赢利性的无限合伙、有限合伙、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注册资本,其外国股东或者合伙人可以享受关税优惠,而非赢利性的各种组织没有注册资本,所以,即使非赢利性是与外商合资的,其投资人也无法根据883号政府令享受关税优惠。
2、作为出资的实物商品必须是非消费税商品,如果该商品按照俄罗斯法律需要征收消费税,则不能作为实物出资享受关税优惠。
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商品见《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181条。
3、作为出资的实物商品必须属于主要生产资产,而主要生产资产的界定主要参照俄罗斯联邦标准化委员会1994年12月26日的第359号令和俄罗斯联邦财政部2001年3月30日的第26H号部长令。
根据俄罗斯财政部1998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会计记账的部长令,价值低于俄罗斯最低工资100倍以下的物品,不属于主要生产资产,因此,也无法享受外商实物出资的关税优惠。
4、实物出资商品的进口时间必须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文件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全部出资的交付必须在国家登记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登记时的首期交付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其在国家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的首期实际交付出资不得低于50%。
5、实物出资商品的价格不能高于章程等公司登记文件中约定的出资,否则,超过部分要依法缴纳关税。
6、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之规定,如果股东以非现金出资支付的股权价格超过申请公司国家登记时最低工资的200倍以上时,则该非现金出资要由独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股东对该股权协商的价格不能高于评估机构对该非现金出资的评估价格。评估结构由申请人自己聘请,海关等政府主管部门不指定也不推荐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