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王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故意伤害,致被害人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因犯罪行为而获得赔偿,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犯罪行为致人侵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那么,附带的民事诉讼也就没法得以进行。二是被害人必须遭受经济损失,如果被害人不存在经济损失,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是补偿其受到的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体现的是补偿功能,而非惩罚性赔偿。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得到赔偿,使其经济损失恢复到未受害状态。本案中,王女与张男存在夫妻关系,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王女与张男的家庭财产属于共有,王女受伤治疗费用以及因此而误工产生的损失由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如果让张男赔偿王女的经济损失,那么就要分清家庭哪部分财产属于王女所有,哪部分财产属于张男所有,这就意味着要对王女与张男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王女是在刑事诉讼阶段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只是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经济上所受到的损失,并不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王女在此案中无权提起离婚诉讼,因而王女提起的赔偿诉讼系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王女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