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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遭受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婚内遭受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高金伟


【关键词】婚内暴力;赔偿
【全文】
  

  【案情】张男与王女系夫妻,张男母亲生病,在是否支付医药费这一问题上一直存在纠纷。某日,张男喝酒后,夫妻俩争夺电视互不相让,张男将数日来的怨气发泄出来,把一瓶酒狠狠地砸向王女的脚上,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此案作为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同时,王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男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男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害人王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女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王女的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女的诉讼请求应当受理。但能否支持其诉求,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其实,本案的焦点在于:


  

  一、王女是否有诉权。


  

  二、王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以支持。


  

  【分析】


  

  一、关于诉权问题


  

  所谓诉权是以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在程序法上的体现就是王女是否有权提起起诉。关于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王女符合起诉的条件,因此,王女的诉讼请求应当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观点等于剥夺了当事人诉权,因此,是不可取的。不能因为王女与张男存在夫妻关系而剥夺其诉讼的权利。王女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非婚姻的附属品,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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