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作经营所得的分配比例由合同双方协商;
4、外国投资者依据合作经营合同取得收入视为非通过常设机构取得,可以在外国投资者的所在国纳税。
通过以上分析,如果以赛浦路斯公司与俄罗斯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并且签订有利润分配比例,则可以将合作所得的大部分收入汇回赛浦路斯交很少的税,而只留一小部分由俄罗斯公司在俄罗斯纳税。
三、利用俄罗斯法律制度中的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俄罗斯的融资租赁法,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定向卖方购买财产,并提供给承租人临时占有和使用,由承租人支付融资租赁费用。我们这里介绍的是有外商参与的国际融资合同。
以国际融资租赁的形式进行投资具有以下优势:
1、外国公司在俄罗斯进行融资租赁活动不需要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也不需要取得俄罗斯或本国颁发的融资租赁许可证;
2、可以避开俄罗斯外汇监管部门对资本项目的限制,如出租人可以不需俄中央银行许可而从境外吸收资金,以便购买融资租赁财产,而对于卖方给予的分期付款,出租人可以不需俄中央银行许可而对外支付利息;
3、作为承租人的俄罗斯公司可以将许多资金作为融资租赁费用支付给外国公司,这样既可以降低应税收入,少缴利润税,又可以将其利润合法转移到其控制的外国公司;
4、由于融资租赁财产归作为出租人的外国公司所有,所以对俄罗斯公司的债务不能以该财产抵偿,可以有效地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如果出租人为塞浦路斯公司,则根据《俄塞协议》,该财产(非不动产)不需在俄罗斯缴纳财产税;
5、融资租赁财产可以可按临时进口形式通关,并且关税可以分期缴纳.
四、利用代理合同进行货物销售
中国企业大都通过在俄设立的子公司或代表处进行货物销售,两种情况下都必须在俄罗斯缴纳利润税,要么缴纳高额的税款,无法实现收益的最大化,要么逃税,法律上将有严重的后果。如果中国企业与俄罗斯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俄罗斯公司代理销售,销售利润归中国企业所有,俄罗斯公司只收取少量的代理费,这样大部分利润不需在俄罗斯纳税。如果通过赛浦路斯的公司进行操作,则大部分利润最终根本不需纳税。
上述几种降低税收负担的方法,其根本都离不开赛浦路斯公司,必须由其作为最终收入的所有者,只有这样才可以最终降低税收成本,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赛浦路斯能从1997年的第6位,1998年的5位、1999年和2000年的第3位,直至2001年成为俄罗斯的第一大投资国,甚至超过了美和德国等俄罗斯传统意义上的贸易大国。俄罗斯与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国与俄罗斯于1994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但由于中俄两国都是高税收国家,所以对投资者而言并无实际意义),但只有根据《俄塞协议》才可能实现对俄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所以包括美国和欧盟国家在内的各国投资商,都已经将赛浦路斯视为对俄投资的必经之路,以赛浦路斯公司名义曲线投资俄罗斯,既可以获取最大的利润,又可以预防各种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