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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另类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另类解析


王小龙


【摘要】作为规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公务员法》如何界定公务员的概念直接关系到对公务员个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影响,在官民矛盾逐渐激化的今天,从公务员法出发,结合现实社会进行反思,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
【关键词】公务员法;企业管理体系;服务行政
【全文】
  

  据报道,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于10月25日截止,目前共有123.4万人通过资格审查。每年的国考热俨然成为一种常态


  

  今日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时,突然发现了原来这才是我们的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原来公务员不服务于人民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以人民服务”“刚正不阿”“保护人民合法权益”诸类不过是人民所要寄托的一种期望和学者专家所推理出的一种理想境地。


  

  《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定义分析可以从两方面论述:1.公务员是这样一类人的存在:他们依照法律履行权力;是国家体制内工作人员,而非临时工;国家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他们的工资和福利由国家负担。从这方面看公务员和国家的关系可以类比为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员工依照公司制度工作;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公司的福利和工资。2.公务员同样是这样一类群体的存在:他们除了依法履行公职外,更多强调的是其编制问题、工资和福利问题。


  

  第一个方面着重从其制度来说,可做如下分析:


  

  1.公务员需要对国家这样个单位负责,而国家这个单位是个政治上的概念,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才是实体的单位,才是看的见、摸得着的机构,而不同地方的公务员又属于不同的政府,所以公务员听从的是招录其的政府的命令。当然中央政府作为至高无上的存在,其命令也是应该遵守的。但由于“天高皇帝远”,“将在外,君命有可不为”,公务员听取的多是其最近一级上级单位的命令,中央政府的命令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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