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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近年来关于“义绝”的法制史研究

张群,安徽潜山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其具体内容以《唐律疏议》最为全面。《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引自《唐律疏议》,第267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陈鹏,著名历史专家,早年毕业于北平朝阳大学,专攻法学,兼修历史,1935年东渡日本,到京都帝国大学法学部深造,抗战爆发前夕回国。后曾任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史稿》是其代表作,动笔于1937年,1957年完成初稿,但因作者错划为右派,未能及时出版。“文革”爆发,作者受到冲击,并于1969年逝世。改革开放之后,中华书局考虑到这本书稿搜集了比较丰富的资料,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且学界尚无类似著作,予以出版。参见作者弟弟方生(原名陈实)给《中国婚姻史稿》撰写的序,中华书局1990年版。
滋贺秀三的著作初版于20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曾多次修订,中文译本出版于2003年(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黄侃:“所贵乎学者,在乎发明,不在乎发见。今发见之学行,而发明之学替矣。”转引自黄焯记录《黄先生语录》,载《蕲春黄氏文存》,第22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社会》,第128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第385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第608页,中华书局1990年版。
张晋藩对此似没有专门研究,但基本见解和陈鹏接近。参见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第20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曾代伟:《蒙元义绝考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1);曾代伟:《金元法制丛考》十五《蒙元“义绝”之制钩沉》,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九册,第397-408页,社科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金眉:《论唐代婚姻终止的法律制度》,《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刘玉堂认为,“义绝”指官府强制离婚,是指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本身合法有效,但由于夫妻一方对对方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实施了侵害行为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发生了侵害行为,使得夫妻之间的情义依据礼法来看,已经断绝,经官府认定后,不论夫妻双方是否愿意离婚,一概依法强行解除婚姻关系。违者,一律视为犯罪,要给予处罚。参见刘玉堂《论唐代的义绝制度及其法律后果》,《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6)。
廖克环:《中国古代“义绝”离婚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指导教师:曾代伟,来源:中国学术期刊网。
《中国家族法原理》,第401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注释92。
崔兰琴省略了金眉原文中“道德和法律上的”的限定语,有待商榷(崔兰琴《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法学研究》2008(3),第151页)。崔兰琴“内容摘要”指出,义绝指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的伤害行为而导致的恩断义绝、必须离婚,否则处以刑罚。这一说法不够准确,但其正文中的表述是基本正确的。
任亚爱在引用这一观点的时候注释的是刘玉堂,而不是原创的金眉。参见任亚爱、张晓飞:《论“义绝”之“义”》,《新疆社会科学》2008(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社会》,第128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崔兰琴《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法学研究》2008(3))注释33批评说:“显然那种认为现有元朝资料尚未发现因义绝而断离的案例、元朝法律没有唐宋法律七出、义绝之规定的观点值得商榷,这些通说忽视了《元典章》中大量的义绝断例。”不知这里的“通说”具体何指。按理说陈鹏的著作早在1990年就已出版,18年后的中国学界应该不会犯这样的错误。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第608-613页,中华书局1990年版。
陈鹏遗漏的“义绝”在东亚其他国家的影响,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崔兰琴《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在肯定这一点之后,又批评陈鹏说,“遗憾的是他只从历史学的角度梳理义绝,而没有将其作为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未曾对义绝进行司法实践上的探讨和法理上的分析”,似未免苛责。
曾代伟:《蒙元义绝考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1)。
曾代伟《蒙元义绝考略》一文后收入《金元法制丛考》一书,作者并增写了《“义绝”源流考》。在《蒙元“义绝”之制钩沉》中作者注释说:“本部分资料线索参考了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卷一一《离婚》”(见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九册,第401页,社科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注释①)。其实,《“义绝”源流考》所引资料也在陈鹏著作的范围之内。
滋贺秀三还指出,在明清律中,“义绝”不仅适用于夫妻关系,还适用于赘婿和岳父母关系中。因此,“义绝”可以解释为,若是缔结了后天的恩义关系,由于当事人的背信行为,则应视为客观的被取消。参见《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1页,注释92)。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第385-386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其突出成果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杨一凡先生主编的一系列珍稀法律资料,如《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14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10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历代判例判牍》(12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
最近的关于法律史学科发展的较大规模的讨论,是在2009年春节前夕,《法学研究》编辑部召开的一个专题座谈会。其主要观点:第一,在治学态度上,强调对古代法律文化的尊重,反对急功近利,但也有学者强调应有现实关怀;第二,在研究方法上,有学者强调走人类学的路子,也有学者强调借鉴社会学的方法;第三,在具体课题上,有学者强调加强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和体系的研究,有学者强调加强地方立法的研究,还有学者强调对法学史的研究;第四,在对外交流上,有学者强调重视日本学者的成果,避免重复劳动。参见《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刊发的笔谈。
章学诚:《文史通义新编新注》,仓修良编注,第693页,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章学诚:《文史通义新编新注》,仓修良编注,第117页,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郑天挺:《及时学人文丛》,第413页,中华书局2002年版。
冯友兰:《三松堂自序》第五章《三十年代》,第241页,三联书店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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