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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近年来关于“义绝”的法制史研究

  

  “王伯厚诸书(指类书《玉海》和考订笔记《困学纪闻》等——引者注),谓之纂辑可也,谓之著述则不可也;谓之学者求知之功力可也,谓之成家之学术则不可也。今之博雅君子,疲精劳神于经传子史,而终身无得于学者,正坐宗仰王氏,而误执求知之功力以为学,即在是尔。学与功力,实相似而不同,指功力以谓学,是犹指秫黍以谓酒也。”[29]


  

  著名历史学家、对史料学有深入研究的郑天挺先生也曾明确指出,“我们认为史料只是资料,不是历史,历史要根据资料分析,恢复其时代的代表特征,指出其共同的东西,揭示其规律性。”[30]著名哲学家冯友兰曾将历史研究划分为“掌握资料”和“掌握方法”两层,更可为本文之说佐证:


  

  “写一种中国的什么专史以至通史,必须掌握封建历史家所掌握的那些材料,还要有能力对这些材料,做精密的审查,严格的取舍,取精用宏,这是第一层。第二层是需要掌握方法,不是和封建历史家那样,选抄编排,而是要分析史料,并将分析所得,综合地叙述出来。”[31]


  

  当然,本文所谓史料基本问题解决,是就整个学界而言。个别学者没有看到基本史料、甚至把学界早已发现的史料再“发现”一次,这种情形不在本文论述范围内。所谓强调“发明之学”,更不是说资料就不再重要,而是强调在掌握相对丰富资料的基础上,要广泛联系、深入分析,不要再陷入资料的简单罗列,甚至省略、粉饰和歪曲。而在每个具体问题的研究上,史料的“发见”和“发明”其实很难截然划分,本文只是取其大意,描述整体法制史学科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已。


  

  另外,在本文考察的“义绝”论文中,个别作品也存在不能客观对待和尊重前人成果的问题。如有作者批评陈鹏、滋贺秀三、金眉等说:“他们往往集中于某个朝代,而没有从社会变迁的动态层面来进行研究,很难具体了解义绝制度全面的变化。”学术史的梳理证明,这一批评是不公正的。还有作者在2008年的论文中声称,自己“在收集新史料的基础上,结合前人的研究,意欲从婚姻法律变迁的视角探究义绝制度,揭示出义绝制度从重视家族事务逐渐向重视个人事务演变的趋势”。学术史的梳理表明,这一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所谓“义绝制度从重视家族事务逐渐向重视个人事务演变的趋势”不过是滋贺秀三观点的翻版。这位作者在论文中还几乎照搬了金眉2001年对“义绝”和“义”的概念阐释。对于这样关涉学术道德的问题,当然更不在本文所指“发见之学”或“发明之学”范围之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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