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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近年来关于“义绝”的法制史研究

  

  此外,刘玉堂还认为,从唐律的规定来看,法律设立义绝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伦常和防范亲属相犯。唐律积极介入家庭之间的暴力,禁止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和暴力,违者一律予以处罚,对稳定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有重大作用,对今天的整饬家庭暴力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这无疑是当前家庭暴力问题在学术上的折射和反思,说明社会变化也会影响到学者在思考问题时的视角,从而推进当代人对历史问题的认识。


  

  四、结语:从“发见之学”到“发明之学”


  

  对“义绝”制度的学术史考察,具体表明了对一个问题的学术研究,是如何经历从“发见之学”(重在资料挖掘)到“发明之学”(重在理论探讨)的发展。首先,学者竭泽而渔,希望挖掘任何一则有关资料,重构历史真相。待这个过程基本完成之后——在本文里,陈鹏扮演了这个终结者的角色——如何解释这些资料,就成为重中之重,同时学者们也开始大显神通——在本文里,首先提出系统见解的是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而事实也表明,在基本史料问题解决之后,学者们就很难再在资料上取得重大突破(如曾代伟对元代“义绝”之制的钩沉)。在本文中,即使后来的学者使用了陈鹏没有注意到的明清案例资料(主要是清代《刑案汇览》),也未对传统结论(主要是滋贺秀三的观点)构成颠覆,因而意义有限。真正取得突破的是在对“义绝”、“义”的内涵阐释及与现代婚姻法“感情破裂”条款的比较研究上,不但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和补充了滋贺秀三的观点,也丰富了我们对中国古代婚姻法和当代婚姻法的认识。


  

  在法制史学界,由于各种原因,史料工作一向薄弱,曾经严重制约着法制史的发展。经过30多年来的努力,史料荒芜问题可说已基本解决。[26]那么,未来的法制史研究该走向何方?学界对此曾经有较多讨论,但似未形成共识。[27]笔者无意也无力回答这样重大的问题,这里仅仅依据对“义绝”学术史的个案考察,认为当前的法制史研究在坚持论从史出原则的前提下,应该突出和加强对史料的解读和阐释(“发明之学”),力求通古今之变,而不能再满足或过分强调资料的量的简单累积。


  

  其实,这也可谓学术界的基本认识。清代史学家章学诚曾批评当时学者过于重视资料、忽视分析的风气说:“近日学者风气,征实太多,发挥太少,有如蚕食叶而不能抽丝。”[28]章学诚还明确将史料整理称之为“纂辑”、“功力”,而不是“著述”、“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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