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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近年来关于“义绝”的法制史研究

评近年来关于“义绝”的法制史研究


张群


【关键词】义绝
【全文】
  

  在中国古代婚姻法中,“义绝”是“七出”之外的法定离婚情形。但因为“七出”还受到“三不去”的限制,“义绝”却是无条件的必须离婚、违者甚至还要受到刑罚,因此一直受到学者的格外关注。[2]但是,自陈鹏《中国婚姻史稿》1990年出版之后,[3]学者几乎没有再在资料搜集和制度考证上取得重大突破,反而是在资料的解读与阐释上,续有创获,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首先提出,从唐律到明清律,“义绝”制度呈现出家族重要性降低、夫妻关系重要性上升、国家干预力减弱的变化;[4]金眉从法学角度,认为“义绝”之“义”指“夫妻基于基本的人伦对对方及对方家族所应承担的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还有学者对“义绝”和现代婚姻法上的“感情破裂”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着力挖掘其现代价值。本文借用黄侃先生的说法,称之为从“发见之学”(重在资料挖掘)到“发明之学”(重在理论探讨)。[5]


  

  一、“义绝”及“义”的内涵


  

  研究“义绝”制度,概念的解读无疑是第一步。但在瞿同祖(离婚的客观条件)、[6]滋贺秀三(“根据审判离婚”)、[7]陈鹏(离婚情形之一)、[8]张晋藩(离婚情形之一)[9]等前辈学者著作中,几乎都是直接援引“义绝”概念,没有做过多解释。而在当代学者中,除了曾代伟(“离婚缘由”)以外,[10]大都在“义绝”的概念解释方面有所作为。


  

  最早对此作出探讨、并获得广泛认同的是金眉《论唐代婚姻终止的法律制度》(以下简称金眉)一文。金眉指出,“义绝”是指夫对妻、妻对夫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罪,经官府认定双方义绝而强制其离婚。而所谓“义”,指夫妻基于基本的人伦对对方及对方家族所应承担的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无“义”,夫妻关系就失去了连结点,婚姻的解体便成定局。[11]


  

  这一揭示颇有理论深度和法理味道,特别是对“义”的解释。此后的多篇论文都没有超越金眉的范围。如刘玉堂《论唐代的义绝制度及其法律后果》(简称刘玉堂)照抄了金眉对“义”的理解,在“义绝”定义上不过更为详细而已。[12]廖克环《中国古代“义绝”离婚制度研究》(简称廖克环)也借鉴了金眉对“义”的定义(第3页),但在解释“义绝”时加入了一点自己的说法,即夫妻或其亲属之间实施了律令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使得夫妻缔结的后天恩义关系被视为客观上已经被取消的状态,经官府认定而判决离婚的制度。[13]廖克环在这里所用的“后天的恩义关系”一词也许是借用了滋贺秀三的说法。[14]崔兰琴《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简称崔兰琴)花了较多的篇幅考察和阐释汉代文献中夫妇之义的几个因素,但最后的结论仍然和金眉相同,即夫妇之义的“义”就是“夫妻基于基本的人伦对对方及其家族所应承担的义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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