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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莫洪宪;邓小俊


【摘要】社会调查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进行社会调查,部分司法机关也已进行试点。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缓刑建议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环节充分运用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系统评估,采取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实现未成年犯罪预防和矫治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调查;检察;未成年人;刑事
【全文】
  

  迄今为止,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1],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这一制度也被《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等。另外,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自治区和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已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探索和尝试,也取得可喜的成果。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公安厅于2006年10月1日联合出台《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对社会调查的主体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1}。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和法律属性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由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社区组织、社区居民、户籍地(居住地)派出所等单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背景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一般说来,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1)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2)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即有无犯罪前科,成长过程中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和事,如勒令退学或父母离婚、早逝等;(3)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4)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5)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6)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这主要包括在犯罪后是否自首、立功、坦白交待、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7)分析犯罪的原因;(8)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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