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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独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关于董事会结构,我国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借鉴了美国的做法,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了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但是很多国有企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并不全面,或者有名无实,也有许多国有企业并没有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因此,相关立法需要完善,建立健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结构及其职权。关于董事会成员组成,应当考虑如下几个方面:(1)借鉴美国做法,不仅在上市公司中引入外部董事制度,而且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也应加强从专家学者和社会中介机构等专业人士中引入外部董事制度,改善外部董事人选来源,强调发挥专家作用,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专业化、民主化,强化其决策功能和监督功能。(2)我国在借鉴德国做法,推行职工参与制度,引入职工董事制度时,不要过分高估职工董事的作用。笔者以为,职工进入董事会固然需要,但不能过分夸大职工董事作用,因为职工的能力决定了职工难以胜任董事职能,如果职工是精英人才,则就不是职工了,要么进入管理层,要么跳槽;如果职工是精英人才却仍作为职工恰反映了企业问题,那么无论这种职工进入董事会均无多大意义。(3)正确看待政府官员进入董事会。目前许多国家允许政府官员可以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当然要界定政府官员的权限。笔者以为,政府官员进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职责,理所当然。但从我国目前规定来看,不允许政府官员进入董事会也是情有可原,主要考虑到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及其现有的法治环境。若从长远考虑,随着政府权力有效制约及其法治环境的改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界定清楚,那么政府官员进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则是完全可以的。


  

  (三)监事会制度


  

  我国在1998年开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由于受到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环境影响以及其他因素,因而存在着监督非常态化、非法治化等诸多缺陷。然后在此基础上,我国修改完善了《公司法》,开始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监事会制度。从我国目前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运行实践来看,主要存在如下缺陷:(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职权没有充分考虑到国有独资公司与普通公司企业的差异;(2)监事会形同虚设,作用有限;(3)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从而过分高估职工监事作用,职工监事所存在的问题与前已述及的职工董事一样;(4)监事会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与公司之间缺乏股权利益激励机制,因而监事会的激励机制的构建就显得更尤为必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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