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独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银晓丹
【摘要】国有独资企业作为特殊企业有别于普通企业,决定了国有独资企业治理的特殊性。国有独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模型有别于普通公司企业,从而决定了国有独资企业出资人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制度等均有其特殊性。由于国有独资企业天然的所有者缺位和资本的不可分割性导致内部治理先天不足,从而决定了中国的国有独资企业治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问题。
【关键词】国有独资企业;特殊企业;内部治理
【全文】
一、国有独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模型
从西方国家来看,国有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一般而言,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模型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治理模型,没有监事会,主要通过独立董事和外部监督机构如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师事务所等来行使监督权;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治理模型,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均由出资人产生,且处于平行地位;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治理模型,由出资人产生监事会,然后由监事会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无论非国有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目前欧盟鼓励推行德国的做法。
从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规定来看,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立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生。这样的治理结构模型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容易使监事会流于形式。因此,笔者建议国有独资企业在现有治理结构模型的基础上,遵循权力分工与制衡机制,适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如同上市公司一样,在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中引入外部董事制度,构建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力量;同时,适当借鉴德国的职工参与制和日本的主银行制度。
二、国有独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一)出资人制度
虽然国有企业出资人可以笼统地说是国家,但“国家”毕竟是抽象的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出资人概念及其出资人职能机构,所有者缺位严重,存在着“九龙治水”或“五龙治水”等现象,政府的出资人职能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分。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生,但也没有明确出资人概念及其出资人职能机构。直到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我国才从立法上明确出资人概念及其出资人职能机构。根据该法规定,在没有其他授权的情况下,国有独资企业出资人职能机构是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