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动的协调一致”——3113节既规定了总统在法律框架内统一协调“联邦、区域、州、地区与私人部门”之间各类经济行动的原则,又提出“总统……一切措施……资金标准受限于各个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预算条件……同时应该特别关注这些州和地方的失业率”的实体性要求。
“青年就业政策与计划”——3115节着重探讨了在失业群体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的青年人的就业问题,明确要求“总统……应当改进并扩展现存的青年就业计划……应当做到:制定相应条款以协调青年就业措施与其他相关就业、培训项目;发展一种从学校到工作的更为平稳的转换机制;为残疾或有其他就业障碍的年轻人开辟稳定而自立的就业途径;发展培训与工作两相结合的现实途径;制定相应条款以吸引结构性失业的年轻人前往效益良好的全职部门就业,同时应配备相应机制以激励雇佣他们的私人的和独立的工商部门。”
(3)国会监督与检查
3132节规定了“委员会评审”这一重要监督机制:首先,“经济联合委员会应当检查并分析总统经济报告中依据《1946年就业法》相关条款确立的短期与中期目标”;其次,“经济联合委员会应当……召开听证会,目的在于听取由国会众议院议员、联邦政府相关部门与机构、社会公众、以及联合委员会认为合适的相关组织等组成的代表们的证词……也应该考虑……来自州和地方政府的解释和观点”;再次,经济联合委员会也应向国会两院的相关委员会提交相应报告。
(4)一般原则
第三分章主要包括“非歧视”与“劳动基准”两大原则,目的在于从劳工权益的角度解决《增长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
3.基本特征
(1)高度重视权力制衡与法律协调。美国政治体制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典型范式,立法也高度重视国会、总统、美联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尤其突出“总统经济报告”及其国会审核的制约功能,同时也通过《1946年就业法》等法律之间的制约机制实现政府干预的效力与约束。
(2)高度重视小型企业功能与青年就业工程。《增长法》高度重视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尤其是解决失业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全文反复强调其重要作用,并设置若干激励、保护和引导机制以促进小型企业发展。《增长法》充分强调青年群体的就业问题,单列一节强调青年失业的危害,并给出了具体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