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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宏观调控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从现实条件来看,在战后近20年的时间里,联邦德国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均偏向“有限调节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加之国内外各种有利条件,实现了高达8.6%的飞速增长。然而1966—1967年,联邦德国爆发了战后第一次经济危机,导致了“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政府的下台。这一危机直接推动了《促进法》的制定与实施。


  

  2.主要内容


  

  (1)目标与原则


  

  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经济政策的总方针:“联邦和各州应该通过各种经济的和财政的措施以达到总体经济的平衡”,并且首次将宏观经济管理四大目标进行了法律表述:“……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促使经济持续地、适当地增长,同时保持物价稳定、高度就业和外资平衡”。


  

  第3条即为著名的“一致行动的指导方针”:“发生危机第1条规定的各项目之一的情况时,联邦政府应即制定‘指导方针’,使各级地方政府、各同业公会以及企业联合会采取同时互相配合的行动(一致行动)以达到第1条规定的目的。”


  

  (2)政策手段


  

  财政政策贯穿于法律全文:第5条规定了联邦财政的预算计划要为可能的经济衰退提供保障,第6条规定超计划支出的批准程序和补助性支出的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经济协调储备金”的储存与运用,第8条为第6条的实现提供“备用项目”的规定与管理程序,第9条规定财政五年计划与年度计划,第12条就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给予说明,第14条与第16条说明该法对“各州的财政”及“乡镇和县”的适用性,第15条规定了“经济协调储备金”的筹集机制。


  

  关于货币政策的规定仅限于“……对于联邦、各州、乡镇和县以及公共特别财产和县际临时组合在《财政法》和《财政规程》规定的借款权限范围内以信贷方式筹集货币资金加以限制”(第19条)。第20、21条以近乎苛刻的态度对“贷款的最高限额”以及相应程序给予严格规范。第22条针对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规定“国家信贷特别小组”制定“时间计划”的任务,并强调了财政部与联邦银行的协同义务。


  

  (3)组织与程序


  

  第2条规定了“年度经济报告”制度,要求“联邦政府在每年1月应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年度经济报告”,并详细阐明了报告中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第18条规定了“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议事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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