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宏观调控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周人杰;刘瑞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逐步成为“中国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宏观调控的法理基础客观存在于
宪法精神以及各个部门法的条文中。德、日、美三国相关法律可以作为比较研究的基本素材。比较法律制度应从“基础变量”和“立法变量”两大方面展开。研究表明,一国宏观调控相关法律的确立在实质上即为行政公权干预私权主体范式的制度确认。三国立法经验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可以部分地为我所鉴。
【关键词】宏观调控;改革开放;宏观调控法;法律制度比较
【全文】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重大转变:经济领域的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社会领域的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展开,政治领域的民主法治进程方兴未艾。在史无前例的转型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开拓创新的卓越才能与勇气不仅开创了盛世中华的物质繁荣,更为理论界学术研究提供了新鲜素材:即由开放初期对西方理论的全面学习逐步转向对“中国模式”的研究。
如同“中国模式”的整体争论,“宏观调控”问题也牵涉到极其广泛的内容和领域,本研究则将集中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问题展开探讨。这一探讨可以追溯至上世纪学界关于“计划法”的讨论,而以2003—2004年宏观调控中的议论最为激烈,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相关金融政策的紧急出台又使得这一争论重新浮出水面。中国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究竟何在?宏观调控立法是否必要?立法的基本模式何去何从?国际化的对比反思会给予一个更加清晰的视角。
一、国外宏观调控相关法律制度述评——以德、日、美为例
(一)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述评
1.立法条件
联邦德国1967年制定实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开创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依法干预经济之先河,为学界研究宏观调控相关法律问题必推之典范。
从历史背景来看,德国法制精细、传统深远,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主导制度(谢增毅,2002)。同时,二次大战后的联邦德国始终奉行“社会市场经济”,该制度既背离了曼彻斯特自由主义的放任原则,又避免了计划统治的僵化弊端,通过对市场活动的框架条件的规定,使得个人自由与私有财产等基本权利服从于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