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只能以租赁权拥有和使用农业用地(第8条第3款)。
三、《俄罗斯联邦农业用地流通法》对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限制
1、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和外资比例超过50%的俄罗斯法人对农业用地的权利根据《俄罗斯联邦农用土地流通法》确定(第2条)。
2、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和外资比例超过50%的俄罗斯法人只能取得农业用地的租赁权(第3条)
对外资比例超过50%的俄罗斯法人也予以限制,是2005年7月18日通过的第87号联邦法增加的,之前的法律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尽管俄罗斯规定了对外国人的各种限制,特别是限制取得特定地区土地所有权,但部分俄罗斯人仍然认为外国人可以取得俄罗斯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接受的。摩尔曼斯克州杜马曾经向俄罗斯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允许外国人取得俄罗斯土地所有权的条款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其主要理由是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土地乃居住之上的居民之生活和活动的基础,而只有俄罗斯联邦的人民才是居民,法律不能限制或者重新分配这种基础,也不能为不属于俄罗斯居民的人士规定对土地的权利。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俄罗斯公民和俄罗斯公民联合体,向外国人出让土地所有权损害(限制)了俄罗斯联邦居民生活和活动的地域基础,可能造成其他国家通过交易或者提出对俄罗斯联邦的领土索赔来侵占俄罗斯土地,可能损害俄罗斯联邦主权。但是,经过审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于2004年裁决认定《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的相关规定并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上述裁决参见: http://ksportal.garant.ru:8081/SESSION/S__Pqinvi5H/PILOT/mai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