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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俄诉讼送达制度的一些个人理解

  

  按照《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20条之规定,当事人是否得到开庭的适当通知要根据判决地国家法律确定,所以,在公约送达未果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可以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公告送达,在此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应当依据《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得到俄罗斯仲裁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在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2005年公布的一则审判指南案例中,俄罗斯仲裁法院对牡丹江中院作出的判决予以承认,该判决即是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的,俄罗斯被申请人确认没有提出上诉,仅主张该判决没有生效,俄罗斯仲裁法院没有依职权对该送达方式提出异议。当然,在该案例中申请人还提供了向双方送达判决的证明(свидетельство о доставке решения сторонам),但并未明确是通过司法协助方式送达的。


  

  是否可以依据中国法律对俄罗斯受送达人进行邮寄送达?


  

  俄罗斯国内法律并未禁止邮寄送达,《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对此没有相应规定,《海牙送达公约》也未禁止邮寄送达,并将是否允许外国法院邮寄送达授权各缔约国决定,俄罗斯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并未声明反对邮寄送达。所以,笔者认为,理论上可以对位于俄罗斯的受送达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但由于地址不准确以及受送达人拒绝等情况,可能无法完成有效送达,判决将来需要在俄罗斯执行时可能会遇到法律障碍。依据中国法律,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对俄罗斯受送达人采取领事送达方式?


  

  《海牙送达公约》允许领事送达方式,但授权缔约国声明该方式仅适用于对受送达人为文书发出国国民。自2001年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直至2004年9月24日,俄罗斯并未作出任何声明。但是,在2004年,俄罗斯对该公约作出了声明,并明确“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的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不得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8条送达文件,但文件须向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除外”。


  

  《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15条也对领事送达和取证作出了类似限制性规定。所以,依据《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对俄罗斯当事人不能采取领事送达方式。


  

  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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