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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俄诉讼送达制度的一些个人理解

  

  在中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向域外当事人送达时必须采用司法请求书方式。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该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中国与俄罗斯即属于此种情况,所以,送达文书是应当优先适用《中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送达方式。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公约送达为唯一送达方式,而且明确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方式外,还可以同时采取其他几种送达方式。


  

  不仅之前,笔者在网络上阅读了一篇《中俄区域法律合作的破冰之旅》,该文作者介绍了通过中俄地方法院合作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尽管这种方式得到了某些官方人士的认可,但是,目前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不能按照现行有效的方式完成送达,将来即使作出判决在执行时也会遭遇法律障碍。


  

  是否可以依据中国法律对俄罗斯受送达人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中国法院可以对位于俄罗斯的受送达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对该问题的回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送达长期没有回音的,如果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能够合理地推断已经不能送达的,即可以公告送达。


  

  但是,按照中国相关司法解释,公告送达是在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没有确认送达结果的,一般要在6个以上时,人民法院方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这样一来,仅仅一个开庭通知,如果先走司法协助程序,不成时再公告送达,就至少需要一年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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