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俄诉讼送达制度的一些个人理解

  

  鉴于上述情况,当中国公司与俄罗斯公司签订合同,并且适用俄罗斯法律在俄罗斯诉讼或者仲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向俄罗斯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并规定当地址变更时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中方。尽管如此,在俄罗斯的诉讼过程中,当中方为原告时,中方还应当尽可能查明俄方的所有地址,以便完成送达,避免因无效送达而被上级法院撤销对中方有利的法律文书。


  

  三、《海牙送达公约》在俄罗斯的适用


  

  2001年2月1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法律,批准俄罗斯参加《海牙送达公约》,该公约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俄罗斯联邦生效。在批准该公约时,俄罗斯并没有根据该公约的相应条款作出保留声明,没有指定中央机关,也没有禁止外国领事在俄罗斯向非该领事国居民送达法律文书。


  

  2004年8月24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发总统令,指定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为履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俄罗斯联邦中央机关。


  

  2004年9月24日,俄罗斯联邦驻荷兰大使馆将俄罗斯联邦适用《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声明通知荷兰外交部。


  

  2005年3月,上述声明及其俄文官方译文于在俄罗斯联邦第3号《国际条约公报》公布


  

  四、中国涉外诉讼中的送达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向域外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基本有三种途径:


  

  1、按照与相关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2、按照《海牙送达公约》送达;


  

  3、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但是,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适用于国内送达的方式,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尽管中国和俄罗斯均为《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但根据该公约之规定,其效力不影响其他双边条约的效力,所以,中俄之间需要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当优先适用《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约定。


  

  五、《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关于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由中国和俄罗斯于1992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中国在1992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俄罗斯在1993年2月26日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第N 4560-1号建议批准,该条约于1993年11月14日生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