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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俄诉讼送达制度的一些个人理解

  

  2、收件人拒绝签收司法文书复印件,并且该拒绝已经被确认;


  

  3、如果收件人无视邮局通知,不领取仲裁法院根据规定程序发出的司法文书的复印件,并且邮政部门已经通知了仲裁法庭;


  

  4、如果仲裁法院根据其已知的组织和公民的最后住所发出司法文书的复印件,但由于该地址没有收件人而无法送达,并且邮政部门已经通知仲裁法院。


  

  对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送达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121条第4款规定:


  

  仲裁法院按照案件当事人注明的地址、组织的住所地(法人的分公司、代表处的住所地,如果诉讼因该分公司或者代表处的活动而引起的)或者公民的住所地送交通知。组织的住所地根据其国家登记的地址确定,如果根据联邦法律在其设立文件中没有其他规定。


  

  当中国公司在俄罗斯当被告时,特别是其在俄罗斯有代表处或者分公司时,如果参加俄罗斯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则必须要注意俄罗斯法律规定的上述送达制度与中国法律的不同之处:


  

  1、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境外当事人在国内的代表处可以送达,甚至适用留置送达,但对分公司送达则必须要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但是,根据俄罗斯法律的上述规定,如果诉讼与分公司有关,则可以直接向当事人的分公司送达通知。


  

  2、当邮寄送达时,中国法律要求必须有受送达人的签收,而俄罗斯法律并无这样的要求,但邮政部门投递而无收件人时,只要邮政部门予以记录确认并通知仲裁法院,即视为已经送达。


  

  但是,在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掌握又存在较大的差异。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在2006年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对送达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在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只要按照上述“适当的通知”方式进行了送达,不论受送达人是否实际收到法律文书,其拒不出庭时就可以缺席判决,但前提是在案的材料中要有从《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中调取的证明或者ЗАО ?Фирма Бизнессофт? 出具的证明,以便确认起诉状中注明的受送达人的地址是正确的。由于俄罗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地址、住所地或者通讯地址,而且还允许在设立文件(章程)中明确通讯地址,所以,仲裁法院除了要向前述证明中的地址送达外,还要向其知晓的所有地址,包括通讯地址、实际办公地址等送达法律文书。如果仲裁法院没有向全部地址送达,而在案的材料(合同、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报关单和往来信函,甚至是私人侦探的调查报告)又可以证明仲裁法院应当知晓这些地址,那么上级仲裁法院就会以未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为理由而无条件撤销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但仲裁法院的这种观点,有些时候有会被人所滥用,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有效进行。所以,俄罗斯的有些仲裁法院就坚持,只要向受送达人设立文件中注明的法定地址和通讯地址依法送达了法律文书,就应当视为有效送达,受送达人没有及时对地址变更没有及时进行国家登记变更属于其自身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以此为理由要求撤销缺席作出的法律文书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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